索引号 | 1134170276475761XE/202209-0001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09 08:1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九月第二周行政处罚结果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九月第二周行政处罚结果 | 内容概述 |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备注胡国军自然人身份证342531*0917宁农(渔)罚〔2022〕41号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2022年8月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备注 |
胡国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31*0917 | 宁农(渔)罚〔2022〕41号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2022年8月24日20时至8月25日1时,当事人胡国军、张峰云使用钓具在港口湾水库皮纸厂水域钓得鳙鱼1尾计5.015千克、翘嘴红鲌2尾,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本次垂钓由韩轶开艇接送、支持。另查,2021年至2022年8月,韩轶共收取张峰云18次微信转帐计9200元,其中4000元为张峰云等垂钓人员付与韩轶的开艇接送服务费。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罚款 | 1.没收渔获物鳙鱼1尾计5.015千克、翘嘴红鲌2尾; 2.对胡国军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0.200000 | 2022/9/9 | 2023/6/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张峰云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31*2814 | 宁农(渔)罚〔2022〕41号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2022年8月24日20时至8月25日1时,当事人胡国军、张峰云使用钓具在港口湾水库皮纸厂水域钓得鳙鱼1尾计5.015千克、翘嘴红鲌2尾,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本次垂钓由韩轶开艇接送、支持。另查,2021年至2022年8月,韩轶共收取张峰云18次微信转帐计9200元,其中4000元为张峰云等垂钓人员付与韩轶的开艇接送服务费。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罚款 | 1.对张峰云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0.200000 | 2022/9/9 | 2023/6/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韩轶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2*6819 | 宁农(渔)罚〔2022〕41号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2022年8月24日20时至8月25日1时,当事人胡国军、张峰云使用钓具在港口湾水库皮纸厂水域钓得鳙鱼1尾计5.015千克、翘嘴红鲌2尾,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本次垂钓由韩轶开艇接送、支持。另查,2021年至2022年8月,韩轶共收取张峰云18次微信转帐计9200元,其中4000元为张峰云等垂钓人员付与韩轶的开艇接送服务费。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韩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2.对韩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0.200000 | 0.400000 | 2022/9/9 | 2023/6/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刘子彪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3217 | 宁农(渔)罚〔2022〕28号 | 刘子彪非法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案 | 2022年7月24日至7月25日,当事人刘子彪使用定置倒须笼壶2条,在宁国市中溪镇凤凰村村里组溪沟水域,两次捕捉平胸龟共3只(0.102千克1只、0.033千克1只、0.02千克1只),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罚款 | 1.没收平胸龟3只; 2.没收定置倒须笼壶2条、塑料桶1只; 3.对刘子彪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
0.600000 | 2022/9/5 | 2023/6/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
孙金祥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01*1550 | 宁农(青渔)罚〔2022〕1号 | 关于孙金祥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2022年6月16日22时30分整至22时40分,当事人孙金祥使用钓具手竿1套,在港口湾水库青龙乡杨村湾水域钓捕鲢鱼1尾计6.5千克,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罚款 | 1.没收渔获物(1尾鲢鱼); 2.对孙金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0.200000 | 2022/9/8 | 2023/6/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