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纳入保障范围。其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申请农村低保。
(二)保障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每年6月底之前,确定本年度保障标准,从当年7月份开始执行
。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经济状况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1、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①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②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税收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③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现金、金融资产以及不动产、实物财产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④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2、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金融资产、市场主体情况、不动产、车辆以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 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银行存款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认定;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标准认定;互联网理财按照理财金额和实际收益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根据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综合评估。
3、家庭收入和财产的计算办法。 ①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②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人员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据实认定;灵活就业人员按工资单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无法提供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按照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8年寿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 ③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实际发放标准计算; ④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以下简称供养费)的计算方法: 被供养人与供养义务人之间若有供养协议、调解书、裁决或判决书,供养费按相关协议、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供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不计算供养费。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民政部门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供养义务人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查询、核查,作为核算供养义务人供养费的计算依据。供养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赡(抚、扶)养人 例如:被赡养人两个老年人,赡养人小家庭一家三口,合计每月收入6000元。每个被赡养对象的赡养费=(2000-1120)×3×50%÷2=660元,在没有其他费用支出的情况下,收入超标。 供养义务人拥有两套(含)及以上房产的,应核算其自住房屋以外其他房产的增值收益,并计入供养义务人家庭总收入;供养义务人拥有一辆机动车(船舶、大型农机具),且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不作为限定低保申请的条款。 ⑤ 因征地、征收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50000元÷(3人×560元)≈29个月) 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3年内不计。 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 ⑥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核算。 ⑦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 ⑧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家庭支出的扣减。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核算,对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 因病扣减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成员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各类保险报销、救助政策后,个人自付费用总和(按照医保结算单、新农合结算单、各类保险补偿单据计算;未纳入结报的提供发票原件计算)。
因自杀、自残,镶牙、美容整容、矫形、配镜、保健、康复,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应由赔负责任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扣减范围。 因学扣减因学支出指研究生学历以下的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助、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学 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 因学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在校生学费信息、住宿费信息、交通费用报销信息等据实扣减。
(五)家庭成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福利性津贴、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护理费、伤残抚恤金,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一次性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公)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3.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城乡困难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老年人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高龄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等; 4.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物价补贴、节日慰问款物、临时性救助款物等; 5.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所取得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作为就业成本豁免; 6.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和普通两轮摩托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面积(淮南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42.6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47.0平方米);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24倍的; 5.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合计连续6个月月均支出高于正常支出的; 6.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7.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8.自费安排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 9.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10.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1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12.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13.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15.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16.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七)科学划档,分类救助 目前,城市低保实行差额救助,因为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难以核定,所以分档救助。 城市低保补助标准=(560元-人均家庭收入)×家庭人口 农村低保分档标准:一档380元,二档300元,三档250元 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A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 B类: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 C类: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