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209-0016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发文日期 2022-09-17 08:58
发布文号 宣宁卫医罚〔2022〕7号 关键词 宁国市,处罚,卫生室,人民,医师法,共和国,复议,前村,法院,宋玉,决定,行政,医疗,申请,无为县,中华,双溪,执业,宣城市,内向,结果信息
信息来源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导航 卫生、体育
信息名称 关于邾海波超范围执业案事项的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文号:宣宁卫医罚〔2022〕7号当事人:邾海波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仓头社区前村自然村15号本机关依法查明:于2022年4月16日至6月17日期间在西津街道双溪村卫生室,使用三氧自体血疗法为患者治疗失眠、脑梗塞及皮肤科牛皮癣(银屑病)等疾病,超出所注册的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范畴,从事与该村卫生室医疗服务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超出内科专业执业范围执业。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构对你(单位)作出: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

关于邾海波超范围执业案事项的处罚决定书

  文号:宣宁卫医罚〔2022〕7号

  当事人:邾海波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仓头社区前村自然村15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4月16日至6月17日期间在西津街道双溪村卫生室,使用三氧自体血疗法为患者治疗失眠、脑梗塞及皮肤科牛皮癣(银屑病)等疾病,超出所注册的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范畴,从事与该村卫生室医疗服务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超出内科专业执业范围执业。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构对你(单位)作出: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2916

  检查人员:宋玉专、郭龙

  执法证编号:12120320022、12120320018

  联系电话:0563—403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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