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209-0016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发文日期 2022-09-17 08:54
发布文号 宣宁卫医罚〔2022〕6号 关键词 宁国市,处罚,双溪,西津,人民,十六条,复议,法院,宋玉,决定,单位,行政,机构,申请,诊疗,宣城市,内向,起诉,本机,执法证,结果信息
信息来源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导航 卫生、体育
信息名称 关于西津街道双溪村卫生室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事项的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文号:宣宁卫医罚〔2022〕6号当事人:西津街道双溪村卫生室地址:安徽省宁国市西津街道双溪村枫树组27号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使用三氧自体血疗法于2022年4月16日至6月17日为4名患者治疗牛皮癣(银屑病)、失眠、脑梗塞等病,共收取诊疗费用3640元。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机构对你(单位)作出: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640元;三、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宁国市人民政府申

关于西津街道双溪村卫生室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事项的处罚决定书

  文号:宣宁卫医罚〔2022〕6号

  当事人:西津街道双溪村卫生室

  地址:安徽省宁国市西津街道双溪村枫树组27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使用三氧自体血疗法于2022年4月16日至6月17日为4名患者治疗牛皮癣(银屑病)、失眠、脑梗塞等病,共收取诊疗费用3640元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机构对你(单位)作出: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640元;三、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2916

  检查人员:宋玉专、郭龙

  执法证编号:12120320022、12120320018

  联系电话:0563—4038326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