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124U/202209-00066 | 组配分类 | 残疾人护理补贴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21 10:29 |
发布文号 | 皖民务函[2022]119号 | 关键词 | 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民政局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上级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内容概述 | 进一步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 |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 年 5 月 18 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 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做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以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目标,坚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坚持政策衔接动态调整,进一步健全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切实增进残疾人福祉。“十四五”期间,健全完善保障功能有效发挥、运转机制高效顺畅、管理服务精准便民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到 2035 年,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成熟定型,残疾人基本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
1.明确补贴对象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合理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可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
2.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省级补贴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并可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
3.建立健全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的基础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根据上年度全省人均消费支出增长等情况,每年动态调整一次,使补贴标准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实现补贴标准与我省经济总量在全国排名总体相适宜。各地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当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4.加强补贴资金筹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市、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自行承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 32 个脱贫县(市、区)予以倾斜支持,其他由县(市、区)自行承担。各地补贴发放标准不得低于省级制定的基础标准,因提标扩面所增加的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各地财政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强化资金兜底保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按月打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发放,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
5.做好相关补贴政策衔接。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及《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 号)文件要求,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具体衔接。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伤残抚恤条件的,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的地方,应当明确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办法。
6.加强补贴退出管理。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调整和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二)完善补贴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7.优化自愿申请程序。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范围后由乡镇(街道)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
8.规范逐级审核流程。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应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按照自愿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的程序办理。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应用,提高审核、审定、发放工作效率,强化系统数据应用和安全管理。
9. 深化补贴审核 “放管服”改革。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在人员、机构以及数据核对处理能力具备的前提下,可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的补贴资格合格材料,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加强对补贴审核、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口数据库的数据维护,及时更新推送残疾人证信息,并协助做好补贴监管工作。
10.扎实做好补贴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各地要根据《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皖民务函〔2021〕103 号)的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审核时限切实履行职责。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实行“全程网办”,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
11.强化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各地要按照省市统筹、县级抽查、乡镇(街道)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补贴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可采取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市级残联每季度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至少复核一次,并督促各县(市、区)及时抓好复核结果整改落实。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每月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复核一次,可以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
受补贴的决定。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村(社区)并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 6 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
12.严格补贴发放方式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不能按月发放的地方要在每年 12 月底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明确整改措施。各地要强化补贴社会化发放管理,积极做好与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等发放渠道的对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补贴信息系统与银行对接,直接审核并发放到卡。经资格审定合格后,自残疾人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长期公示。对审定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在申请人住所地公示不少于 7 天;县级民政部门应在门户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应注意个人隐私保护。在公示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经查证属实,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补贴资金。
(三)加快推动补贴管理服务机制转型升级
13.优化补贴信息系统功能。各地要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及时录入补贴发放信息,实现依托系统统一审核发放补贴,建立完善与残疾人口数据库、低保数据库、低保边缘家庭数据库的数据共享共用机制,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加强对数据的分析研判,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证等数据更新情况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当发现实际情况与系统数据不一致时,各地应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资格认定,同时记录在案备查并及时更新相关系统数据。
14.健全便民利民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助力残疾人实现足不出户“掌上办”“指尖办”,为残疾人和各级工作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申请、办理、查询、统计服务。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入户走访、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自愿申领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通过上传证明材料、电子签章等方式实现补贴档案无纸化。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可能因无法使用智能技术获取线上服务的困难。
15.提升补贴发放动态监管水平。探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智慧监管服务体系,运用数据比对、生存验证等动态监测技术,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则退。加强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监狱服刑、养老、孤儿、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逐步解决数据更新、共享不及时影响补贴精准发放的问题。
16.完善相关残疾人证件管理。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残联组织应当提前 6 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对于残疾人证有效期不足 1 个月(含)仍未换证的,应再次提醒,以免影响申领补贴。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
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 3 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残联部门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定期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乡镇(街道)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动发现并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办理“两项补贴”申请。
(二)增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定期组织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培训,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组织实施工作。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灵活运用多种媒介、采取多样化形式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已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的政策宣传,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各级民政部门、残联以及乡镇(街道)要加强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并及时协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办理补贴申请。
(三)提高保障能力。各地要统筹考虑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需要,为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补贴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随意截留、挪用。地方可统筹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地方自有财力加强经费保障,向财政困难地区适度倾斜,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统计制度,提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信息监测和动态管理能力。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做好补贴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补贴资格认定、规范补贴审核发放,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和发放补贴等情况发生。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等行为。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补贴工作绩效评价,及时吸收残疾人和其他群众的合理建议,不断改
进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免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