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23347876T/202209-00087 | 组配分类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发布机构 | 天湖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2-09-29 09:4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信息来源 | 天湖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过渡期生活救助】安徽省因灾过渡期救助标准 | 内容概述 | 当前,全省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仍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具体为:省启动Ⅳ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每人每天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其中:省启动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每人每天补助1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监督举报电话:0563-4660001附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 |
当前,全省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仍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具体为:省启动Ⅳ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每人每天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其中:省启动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每人每天补助1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
监督举报电话:0563-4660001
附件: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进一步规范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推进标准化定额化资金分配,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7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救助范围
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范围主要包括:一般自然灾害,较大自然灾害,重、特大自然灾害期间安排的应急救助、生活救助、转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和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以及冬令春荒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
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支出责任和分担比例
(一)一般自然灾害支出责任。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未达到省减灾救灾委启动IV级救灾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灾害发生地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有人员伤亡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二)较大自然灾害支出责任。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救灾委启动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
市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视灾情和转移安置情况统筹安排省级救灾专项资金。
(三)重、特大自然灾害支出责任。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救灾委启动Ⅲ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和省级救灾专项补助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四)冬令春荒救助支出责任。对冬令春荒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共同分担。
(五)遭受重特大以上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在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可根据市、县(市、区)申请,按灾情和补助标准,先行拨付部分应急资金。
(六)发生特别巨大自然灾害时,救灾资金的安排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担机制。
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安排分配标准
重、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所需数额的安排和分配,按以下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
(一)紧急转移安置项目:按紧急转移人口数和相应的标准。其中:台风灾害人均90元,其他灾害人均230元。
(二)过渡性生活救助项目:按照受灾地区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数和生活救助标准。其中:省启动Ⅳ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每人每天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其中:省启动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每人每天补助1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
(三)旱灾救助项目: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
(四)冬令春荒困难补助项目: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以及省级承担比例测算分配。
(五)农房倒损恢复重建项目:按照倒房重建人员困难情况、重建户数、重建修缮性质对应的标准,即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当前标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项目:按照灾害发生等级、遇难人数。具体补助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5000元。
以上资金分配标准不是具体救助标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灾区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除农房倒损恢复重建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直接按计算标准发放到恢复重建对象和遇难者亲属外,其他各项均应统筹中央和省级安排资金,根据本地救助标准和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四、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与其他政策衔接整合
要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灾后重建、农房保险资金的整合。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因灾倒塌民房优先列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执行统一的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各地在省下达的危房改造计划中,结合实际预留部分计划和资金用于农村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与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有序衔接。未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因灾倒塌民房,应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计划予以安排。
启动农房保险试点的地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户发生灾害时,其保险赔付金额要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效整合,保险资金理赔在前,危房改造资金补差在后,切实推进危房改造项目的落实。对于当年发生自然灾害未纳入危房改造的农村居民,首先由农房保险承办单位支付保险赔付金额,在此基础上对于符合危房改造项目条件的,应通过整合统筹的危房改造资金优先纳入当年危房改造项目,上述项目资金不足时可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计划予以安排。按救助对象及相应救助标准落实重建或修缮资金,促进资金有效整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拨付程序
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是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在安排分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工作中,民政部门负责灾情数据的审核认定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商财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
(一)发生自然灾害时,受灾地区的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党委、政府的指示,及时调度拨付资金,切实保证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开展应急生活救助的需要。
(二)对符合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冬令春荒资金补助政策的,按下列程序和规定,及时申请和分配拨付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补助资金:
1、受灾地区的民政、财政部门应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报告灾情,并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告灾情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申请资金补助时,应同时报告本地区安排资金情况,对受灾地区自身未安排资金的,省原则上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2、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资金分担政策,研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规定报送省政府审批。
3、省政府批准分配方案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受灾地区下达补助资金。
4、收到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后,受灾地区的民政、财政部门要迅速拟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分配拨付到下一级单位。
(三)各类灾害的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受灾地区政府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按政策统筹使用,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四)地方各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如遇当年重特大灾害较多,年初预算安排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动用本级财政总预备费、动用当年超收等方式给予增加安排,确保救灾救助工作的基本需要。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对没有列支或列而不支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的,将酌情扣减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给予严肃处理。
(五)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报备省财政厅、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