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209-0006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 2022-09-23 10:46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公示,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导航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信息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第3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内容概述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备注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41881MA2UPEYY7K王琅宁市监罚字〔2022〕1-59号《中华

市场监管局2022年9月第3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MA2UPEYY7K 王琅 宁市监罚字〔2022〕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当事人使用编造的虚假微信聊天记录及发布采访视频播放给老年人观看,授课时讲解灵芝孢子油可以调理五脏、阐述五脏和心脏的关系,从而夸大本次营销的灵芝孢子油功效,属于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罚款 对宁国市琅林医疗器械经营部处人民币250000元整的罚款 25.000000 2022/9/21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百领优购团购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8NATK624 朱志平 宁市监罚字〔2022〕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当事人对销售的羊乳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罚款 对宁国市百领优购团购超市处罚款110000元 11.000000 2022/9/20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美吉化妆品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Q24745 张明霞 宁市监罚字〔2022〕1-81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海蓝之谜鎏光焕变气垫粉底液01外包装未标注使用期限或限期使用日期,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海蓝之谜鎏光焕变气垫粉底液01共4盒;
2、并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0.100000 0.272000 2022/9/16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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