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1XJ/202209-00041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29 16:3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市政府本级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司法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宁复决字﹝2022﹞12号) | 内容概述 | 申请人:贾XX,男,2000年2月生,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户籍地:XX,联系地址:XX。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宁国市市府巷。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依法通知后,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机关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8月1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 |
申请人:贾XX,男,2000年2月生,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户籍地:XX,联系地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宁国市市府巷。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依法通知后,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机关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8月1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