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209-00042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9-29 16:32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市政府本级
信息来源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导航 公安、安全、司法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2﹞15号) 内容概述 申请人: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住址:XX。法定代表人:万XX。委托代理人:陈XX,申请人公司员工,联系电话:XX。被申请人:宁国市消防救援大队,地址:宁国市染坊路与白云路交汇处。负责人:黄宝林,大队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6号),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9月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2﹞15号)

申请人: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住址:XX。

法定代表人:万XX。

委托代理人:陈XX,申请人公司员工,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宁国市消防救援大队,地址:宁国市染坊路与白云路交汇处。

负责人:黄宝林,大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消行罚决字2022﹞第0026号),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9月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关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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