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474T/202302-00081 | 组配分类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发布机构 | 万家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2-28 09:4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信息来源 | 万家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 |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劳动者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还需提供《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失地失林人员还需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和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证明材料;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
(二)初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及时核实申请资料,完成初步审核(包括上门走访、电话核实)。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情况在辖区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平台”进行线上申请,初审结果及申请材料提交到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审核。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情况进行最终审批,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标识。
三、监督管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采用实名制管理,实行年审制度。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年审内容包括:
1.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
2.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
3.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日期和原因,并及时变更其就业状态。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故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他:户籍迁出本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1、2、3项情形的,不影响其正在享受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管理。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定期走访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了解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状况,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四)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群众监督。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撤销认定;经办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