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394647658C/202209-0033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30 15:09 |
发布文号 | 宣宁卫传罚〔2022〕10号 | 关键词 | 宁国市,处罚,消毒,人民,港口镇,复议,法院,宋玉,决定,单位,行政,申请,文斌,金港,宣城市,内向,起诉,本机,海龙,执法证,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信息名称 | 关于宁国市雷文兵中医诊所用于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未一用一灭菌事项的处罚决定书 | 内容概述 | 文号:宣宁卫传罚〔2022〕10号当事人:宁国市雷文斌中医诊所地址:宁国市港口镇新建街金港商贸城3幢1008-1009室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未经灭菌的海龙万鑫牌棉签对针灸部位进行皮肤消毒。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构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 |
文号:宣宁卫传罚〔2022〕10号
当事人:宁国市雷文斌中医诊所
地址:宁国市港口镇新建街金港商贸城3幢1008-1009室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未经灭菌的海龙万鑫牌棉签对针灸部位进行皮肤消毒。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构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检查人员:宋玉专、郭龙
执法证编号:12120320022、12120320018
联系电话:0563—4038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