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394647658C/202209-00337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30 15:07 |
发布文号 | 宣宁卫放罚〔2022〕1号 | 关键词 | 宁国市,放射,诊疗,规定,处罚,人民,复议,法院,宋玉,检测,决定,单位,行政,申请,宣城市,内向,管理,起诉,本机,执法证,结果信息,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信息名称 | 关于宁国市中医院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事项的处罚决定书 | 内容概述 | 文号:宣宁卫放罚〔2022〕1号当事人:宁国市中医院地址:宁国市怀安大道59号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11月16日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后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未在规定的一年检测周期内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你(单位)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构对你(单位)作出:一、警告,二、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宁国市人民 |
文号:宣宁卫放罚〔2022〕1号
当事人:宁国市中医院
地址:宁国市怀安大道59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0年11月16日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后至2022年8月15日期间,未在规定的一年检测周期内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
你(单位)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构对你(单位)作出:一、警告,二、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检查人员:宋玉专、郭龙
执法证编号:12120320022、12120320018
联系电话:0563—4038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