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3014637M/202209-00144 | 组配分类 | 农村危房改造 |
发布机构 | 汪溪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2-09-30 18:5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 |
信息来源 | 汪溪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政策与标准】宁国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危房重建和修缮加固的补助资金。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资助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章经费来源、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经费来源包括:1、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2、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3、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4、财政专户利息收入5、其他资金。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危房重建和修缮加固的补助资金。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资助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经费来源、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经费来源包括:
1、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2、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3、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4、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为: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第三章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施步骤。符合补助条件的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后,市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住建委)审批并备案。
1、户主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审核、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低收入情况(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残疾证及其他低收入证明)、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接到危房改造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材料应放入申报材料中)。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街道,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农村危房条件的农户,报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4、领导组办公室审批。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依据相关政策核定各乡、镇、街道危房改造计划(包括改造类型、补助标准),审批结果应及时反馈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在相关村委会张榜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5、签订危房改造协议书。凡被审核列为农村危房改造且公示无异议的农户,需与所在乡、镇、街道签订协议,明确质量要求、补助标准和完成时限。
第四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乡、镇、街道工作职责
负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审核上报和公示工作,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住建委工作职责
负责制定上报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计划,分配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负责审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依据相关政策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助对象公正合理。
第九条 发改委工作职责
配合住建委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计划,上报和分配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第十条 财政局工作职责
负责将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经费,及时纳入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负责按照市住建委报送用款计划中的资金发放户数及金额,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动工时可按审批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负责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十一条 住建、财政、发改及乡、镇、街道等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