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919991Q/202205-00090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09 15:27 |
发布文号 | 宁医保〔2022〕9号 | 关键词 | 规范性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医保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程实施办法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程实施方案》及宣城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程实施办法》要求,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推进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坚持覆盖全民、依法参加、分类保障,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70%左右,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60%,实现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封顶线。
(四)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补助政策,稳定实现救助对象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五)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5%。
(六)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健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预警处置机制。
(七)实现医保公共服务市县乡村全覆盖。实现参保人员市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三、主要内容
(一)覆盖范围
1.职工医保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2.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3.医疗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病患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重病患者和符合条件依申请认定的重病患者。
(二)参保缴费
1.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率6.9%,其他用人单位缴费费率7%;职工个人按2%的费率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由个人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2.居民医保费按年缴纳,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具体标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在前一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的参保筹资。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完成缴费(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居民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到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大中专学生、中职生原则上统一由学校在学籍地办理参保登记;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在就业、就学或长期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做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280元,个人缴费40元;对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给予定额资助160元,个人缴纳160元。
各级财政部门健全完善居民医保、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机制,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保障待遇
1.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作用。对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其中: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70%左右,普通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具体按照《安徽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宣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在内的所有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待遇。
2.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健全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居民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实行倾斜支付政策,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封顶线。具体按照《宣城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宣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3.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取消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其他救助对象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按照不高于低保对象确定。具体按照《宣城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宣城市统一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四)运行管理
提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管理水平,完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推进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综合发挥总额预算、DIP付费、按床日付费等作用,完善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按人头总额预算管理机制,提升医保基金保障绩效。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国家、省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落地,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推进救助对象定点医疗保障,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
(五)经办服务
加强基层医保经办能力建设,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提高医保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实现参保人员宣城市市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实现异地就医备案线上办理,畅通住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稳步推进门诊异地直接结算工作。
(六)基金监管
加强医保基金运行分析,强化基金风险预警管控。将异地就医管理纳入协议管理范围,落实就医地监管责任,规范并约束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实现自查自纠、日常稽核、抽查复查“三个全覆盖”,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大力查处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经办机构专项检查,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目标管理绩效评价评价。
(二)加强分工协作。医保部门负责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程制度机制建设;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低收入人口的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乡村振兴部门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税务部门做好费款征收工作。全面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运行管理。加强三重制度政策落实和待遇享受的监测,做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预警帮扶。加强政策运行风险研判与防范化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合理预期。创新宣传方式,主动做好三重制度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服务,全面提高参保人员、救助对象及定点医药机构、基层组织、社会各界等的知晓度、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