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209-0006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9-30 11:18
发布文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导航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9月第五周行政处罚公示 内容概述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备注王建自然人身份证342502****6219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9月第五周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王建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6219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6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2022年9月22日9时30分许,当事人王建在宁国市河沥街道三里亭路路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2日9时30分许,当事人王建在宁国市河沥街道三里亭路路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2/09/27 2022/09/27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083697092J 何文懿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7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9月23日16时40分,当事人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皖P3B377搅拌车在宁国市东风路与青龙东路交叉口运输散装货物(商砼)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3日16时40分,当事人宁国市吉祥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皖P3B377搅拌车在宁国市东风路与青龙东路交叉口运输散装货物(商砼)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9/27 2022/09/27 处罚决定日期+1年
陈军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6236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8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年9月28日9时20分,当事人陈军在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新岭路驾驶赣C·C9746货车运输散装货物(凝石膏)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8日9时20分,当事人陈军在宁国市汪溪街道办事处新岭路驾驶赣C·C9746货车运输散装货物(凝石膏)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军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09/29 2022/09/29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毛龙飞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6212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99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年9月29日上午8时,当事人毛龙飞在东津路东津小学附近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尚城留香苑促销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9日上午8时,当事人毛龙飞在东津路东津小学附近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尚城留香苑促销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毛龙飞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0.050000 2022/09/30 2022/09/30 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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