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60X/202209-00152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22-09-20 10:11
发布文号 关键词 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内容概述 1.城乡规划草案的公告服务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二、承办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体规划科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申请条件无五、申报材料无六、服务流程市政府门户网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布七、办理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1.城乡规划草案的公告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体规划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市政府门户网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布

七、办理时限

15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7070


2.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 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二、承办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体规划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请条件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15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7070


3.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承办机构

详细规划科、建设工程规划科、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青龙湾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请条件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15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7942


4.城乡规划信息资料公布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四十条第三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二、承办机构

总体规划科、详细规划科、建设工程规划科、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青龙湾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申请条件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15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电话:0563-4037070 0563-4037942

5.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资料的查阅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

二、承办机构

档案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利害相关人(个人、企事业单位等)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个人)、单位介绍信(企事业单位)、利害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政务中心投资项目部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受理。

(二)审核、查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后安排查阅。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12711


6.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服务

一、办理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详细规划科、建设工程规划科、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青龙湾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利害相关人(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个人)、单位介绍信(企事业单位)、补办申请、在《宣城日报》上的遗失声明。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政务中心投资项目部窗口提出申请,审核材料后受理。

(二)办理:相关科室审核,符合补办条件的同意办理。

(三)发放:由窗口向申请人发放补办的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7540

7.房屋规划认定

一、办理依据

群众需要、便民服务

二、承办机构

建设工程规划科、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青龙湾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城区2003年前建设非拆迁户、早期农民建房,已取得土地手续的,不影响城市规划且不再近期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规划认定

五、申报材料

1)土地权属证明文件、(22003年航测图(村、办事处盖章)、(3)房产测绘图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农民的,附具减免材料)、(5)、防空地下室审查意见书

6)身份证、户口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7540


8、采矿权许可证遗失或毁坏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二、承办机构

地质矿产科。

三、服务对象

取得采矿许可证企业。

四、申请条件

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采矿许可证遗失公告(市级以上报纸);

(三)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和证书未作抵押等其他活动的承诺书;

(四)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审查意见;

(五)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六)残存的采矿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审批。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地质矿产科

电话:0563-4012193



9、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损坏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二、承办机构

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不动产权利人

四、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审核原件);

(三)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原产权登记证明(换证登记提交);

(四)在《宣城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材料(遗失补证登记提交);

(五)相关费用缴纳证明;

(六)其他必要材料。

涉及房产的,需提交房屋交易确认书。

六、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含公告时间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

九、咨询方式

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63-4012133


10、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

(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

二、承办机构

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查询目的明确,符合查询主体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说明(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说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四)因不动产交易、继承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利证书(验原件);因诉讼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需提交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等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五)公、检、法、监察机关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需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审核-出具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提供查询结果(仅查询不需要出具查询结果的、因不动产交易、继承等为目的查询的,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63- 4012136


11、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床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一)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有关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承办机构

宁国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经办人须为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五、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及经办人委托代理书

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材料
3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全套)及评审备案证明
4
、与压覆相关的其它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科接收建设单位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及经办人委托代理书。

2、审核:实地考察

3、批复:符合条件,办理证明。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地点及名称:宁国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

电话:0563-4012793


12、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发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十五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二、承办机构

执法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拟上市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提交上市办开具的函;

(二)申请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来文单位出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企业名下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上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证监部门出具)。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审批。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执法监察大队

电话:0563-4012592


13、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条 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三)《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13号)第九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一)及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的证明函(样式见附件二),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证明函按如下规定出具:2、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二、承办机构

调查监测科

三、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法定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7);

2.《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附件8);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涉密资料使用目的、项目来源等证明材料。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5.涉外或跨国公司申请人,还需提供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中外经济、文化、科技合作项目文件材料;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人员背景材料;

6.《安徽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用户证书》复印件(持有用户证书的申请人)。

(二)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需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2.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3.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三)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属于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成果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六、法定程序

(一)受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受理窗口受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人的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二)审核。

1.受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安徽省测绘局负责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审核审批工作。涉密成果使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2.审核机关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依法审批条件,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填报内容是否属实。材料不全的,退回申请人,指出所缺的材料内容,并出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补正通知书》(附件4)。材料齐全的,审核人签署意见,报部门负责人;

3.安徽省测绘局国土测绘处负责人根据涉密成果审批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签署意见;需要会审的,提交有关部门会审;会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

(四)决定。

1.根据审核情况,对申请人事项作出审批决定。获得批准的,制作《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未获得批准的,制作《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附件5);

2.对符合条件的首次使用涉密成果的申请人,发放《安徽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用户证书》(附件3)。

(五)提供与使用。

1.申请人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和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安徽省测绘档案资料馆办理手续;

2.申请人使用电子数据的,资料使用部门与安徽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附件6)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附件9);

3.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管理,对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利用、销毁等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不得擅自留存、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

4.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须在6个月内,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机构负责销毁申请使用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按照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涉密成果使用审批受理、补正、审查决定等行政许可行为的登记制度。做好受理窗口接待、受理、审查、送达、归档、统计分析及保密工作。做好周期审核《安徽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用户证书》等工作。

七、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免费

九、联系方式

权籍测绘科

电话:0563-4012785


14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 为进一步畅通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及时掌握各地违法动态,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切实保护资源权益和群众利益,部决定,今年“6·25”全国土地日开通“12336”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首先在部、省、市()级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通,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开通。该号码对外统称“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部举报电话设置10条线路,省级设置3条至5条线路,市级设置2条至3条线路,县级至少设置1条线路。

二、承办机构

执法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举报条件

发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即可拨打12336电话进行举报。既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五、举报材料

需要告诉接线员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的相关信息:违法种类、违法行为准确发生地、违法行为人等。

六、服务流程

电话举报——接线员接听电话并记录——开展初判提出处理意见——经科室或者分管领导签批——分发到辖区国土资源部门核查——查处结果接受举报人查询。

七、办理时限

上班时间随时受理举报电话;紧急情况即时安排人员核查;日常情况5个工作日内分发到辖区国土资源部门,30个工作日后即可查询核查情况。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执法监察大队

电话:0563-4012780


15、首次购房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承办机构

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服务对象

不动产权人

三、办理流程

1、首次购房查阅须由购房人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虚报、瞒报应承担相关责任。

3、凭购房合同和有效证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

四、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12136


16、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八条:建立森林资源调查制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调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公众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相关知识普及率低。

五、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等各种渠道定期向社会发布;接受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咨询。

六、服务时限

每五年发布一次最新清查成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森林资源管理科

电话:4012710


17、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二、承办机构

林业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1.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项目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市、县(市、区)林业科技推广机构。

2.申报项目所依托的科技成果必须是经省(或市)鉴定的与项目相关的林业科技成果;如使用他人科技成果,需同时报送成果使用协议。

3.申报单位应落实项目将要实施的地点,须与项目实施地点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或林业科技示范户签订项目实施合作协议。

五、服务流程

1.项目申报:由省林业厅发布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安徽林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各地组织申报项目材料;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等进行初审;开展项目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候选扶持项目;省林业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安排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将项目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县(区)财政局;省林业厅下达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2.项目实施:由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3.项目监督:安徽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项目竣工后进行验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研究制定林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办法,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林业技术服务中心

电话:4011176



18、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第三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二、承办机构

林业技术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全省需要提供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服务和林业实用技术培训的各市、县(市、区)林业科技推广机构及涉林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1.宣传、咨询

通过网络、电话、报纸、杂志、讲座、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林业公共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

2.培训

1)林业科技推广机构推广人员技术培训

制定“十三五”培训规划→每年发布培训通知→各地组织报名→举办培训班,通过专家授课及现场示范等方式进行培训。

(2)林业科技示范户和林农技术培训

制定“十三五”培训规划→指导市、县(市、区)林业科技推广机构,结合实施林业科技推广与创新项目,举办技术培训班,对林业科技示范户和林农进行技术培训。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林业技术服务中心

电话:4011176


19、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二、承办机构

生态修复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通过媒体、网络、讲座等各种渠道加大退耕还林工程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植树造林意识,营造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五、服务条件

六、服务时限

1~7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生态修复科

电话:4011173


20、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生态修复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当地林业部门办理认证申请。

2.受理:林业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

3.服务:通过审核后,林业部门对于需要接受退耕还林工程技术指导和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

五、服务条件

六、服务时限

1~1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生态修复科

电话:4011173


21、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责任单位的造林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二、承办机构

生态修复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当地林业部门办理申请。

2.受理:林业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

3.服务:通过审核后,林业部门接受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服务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

五、服务条件

六、服务时限

1~10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生态修复科

电话:4011173


22、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绿化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名木古树保护专业知识匮乏、社会认知度不高、宣传工作不到位。

五、服务流程

1.培训:邀请有关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的日常管理养护、重点养护等具体知识开展培训。

2.宣传:通过报纸、讲座、网络、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大古树名木保护的意义、目的、途径、成效等各方面的宣传力度,做到扩大知晓面,提高公众参与度。

六、服务时限

每年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绿化办

电话:4037069


23、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二、承办机构

绿化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名木古树日常养护管理及重点保护管理缺失,古树名木出现衰老、死亡、病虫害、人为损害、自然损害或生长异常等现象。

五、服务流程

日常养护管理:按照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实施。

重点保护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就古树名木出现的相关情况制定专门针对性措施,抢救性保护古树名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绿化办

电话:4037069

24、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二、承办机构

绿化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名木古树日常养护管理及重点保护管理遭受人为破坏、养护管理不到位,古树名木出现衰老、死亡、病虫害、人为损害、自然损害或生长异常等现象。

五、服务流程

接受公民咨询、举报,对发现的问题启动应急预案,并就古树名木出现的相关情况制定专门针对性措施,抢救性保护古树名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绿化办

电话:4037069

25、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二、承办机构

自然保护地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各市、县(区)林业部门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新闻媒体。

五、服务流程

1.举办普法和执法专业培训;

2.借助“安徽湿地日”、 “世界湿地日”、 “爱鸟周”、 “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活动。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自然保护地管理站

电话:4011178


26、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二、承办机构

自然保护地管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与湿地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五、服务流程

1.举办湿地保护利用专业培训班;

2.开展湿地保护利用科技进湿地周边社区活动;

3.建立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工程。

六、办理时限

全年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自然保护地管理站

电话:4011178

27、林木种苗技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林木品种选育者以及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下列指导、服务:(一)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二)扶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会展等形式营销林木种子;(三)组织开展林木良种良法技术培训;(四)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活动;(五)落实有关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方面的扶持措施。

2.《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二、承办机构

生态修复科

三、服务对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需要接受林木种苗技术服务的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安徽省林木种苗总站办理认证申请。

2.受理:市林木种苗总站受理后上报至市林业局审核。

3.服务:通过宣城市林业局审核后,宣城市林木种苗总站对于需要接受林木种苗技术服务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服务。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生态修复科

电话:4011173


28、林木种苗供求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二、承办机构

生态修复科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对于林木种苗供应信息有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信息服务平台(安徽省林木种苗总站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五、服务流程

1.汇编:对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进行统一汇总编辑。

2.送审:宣城市林木种苗站受理后上报至宣城市林业局审核。

3.服务:通过宣城市林业局审核后,宣城市林木种苗站向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及时公告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生态修复科

电话:4011173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