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394647658C/202210-00303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4 10:5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信息名称 | 关于宁国市美若天成护肤造型店事项的处罚决定书 | 内容概述 | 文号:宣宁卫公罚〔2022〕7号当事人:宁国市美若天成护肤造型店地址:宁国市山门北路汇丰花苑9幢1019、2019号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安排未办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胡忠芳、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孙超杰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工作。你单位安排未办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胡忠芳、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孙超杰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
文 号:宣宁卫公罚〔2022〕7号
当事人:宁国市美若天成护肤造型店
地 址:宁国市山门北路汇丰花苑9幢1019、2019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安排未办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胡忠芳、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孙超杰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工作。
你单位安排未办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胡忠芳、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孙超杰从事直接为顾客理发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18日
检查人员:梁国辉、罗长葆
执法证号:12120320016、12120320024
联系电话:0563-4038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