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210-0002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0-14 17:07
发布文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导航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10月第二周行政处罚公示 内容概述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备注陈维来自然人身份证342501****421X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00号《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10月第二周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陈维来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421X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00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2年10月8日11时40分,当事人陈维来在宁国市中溪路晓晓幼儿园对面西小宿舍楼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8日11时40分,当事人陈维来在宁国市中溪路晓晓幼儿园对面西小宿舍楼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维来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2/10/09 2022/10/09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林继森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1310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年9月29日10时许,当事人林继森在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滨口村菜地燃烧生活垃圾(杂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罚款 2022年9月29日10时许,当事人林继森在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滨口村菜地燃烧生活垃圾(杂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林继森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2/10/10 2022/10/10 处罚决定日期+1年
閤双枝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1564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02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2022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当事人閤双枝在宁国市南后街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电动三轮车、生产工具),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当事人閤双枝在宁国市南后街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电动三轮车、生产工具),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閤双枝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2/10/12 2022/10/12 处罚决定日期+1年
王华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2013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03号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2022年10月13日10时,当事人王华在宁国市西津街道罗溪村彩虹路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 2022年10月13日10时,当事人王华在宁国市西津街道罗溪村彩虹路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华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2/10/13 2022/10/13 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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