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394647658C/202211-0011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14 10:3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信息名称 | 关于宁国市方塘明天大药房经营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处罚决定书 | 内容概述 | 文号:宣宁卫消罚〔2022〕1号当事人:宁国市方塘明天大药房地址:宁国市方塘乡街道河滨路31号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2年10月9日经营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行为。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文号:宣宁卫消罚〔2022〕1号
当事人:宁国市方塘明天大药房
地址:宁国市方塘乡街道河滨路31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2年10月9日经营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盖章)
2022年11月7日
检查人员:付敬明、陈征
执法证号:12120320002、12120320026
联系电话:0563-4038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