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6XQ/202211-00045 | 组配分类 | 宅基地使用情况 |
发布机构 | 港口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11-14 15:0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2022年港口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联审办公会议纪要(第四季度),宅基地使用情况 |
信息来源 | 港口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2022年港口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联审办公会议纪要(第四季度) | 内容概述 | 2022年港口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联审办公会议纪要(第四季度) |
2022年11月8日下午,分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的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黄剑在镇农办一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港口镇2022年第五期农村宅基地审批办公会议。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集镇建设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及涉及本期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申请的各村(社区)参加了会议。会议对近期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进行了联审。现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一、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户
1、港口村22组陈家军户,申请原址翻建。同意该户原址翻建,批准宅基地面积72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建筑面积72平方米。
2、港口村22组周文斌户,申请原址翻建。同意该户原址翻建,批准宅基地面积75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建筑面积75平方米。
3、港口村17组王亨虎户,申请原址翻建。同意该户原址重建,批准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4、港口村6组王宏平户,申请原址翻建。同意该户原址翻建,批准宅基地面积159.5平方米、建筑层数3层、建筑面积470平方米。
5、五磁村5组王小五户,申请原址重建。同意该户原址重建,批准宅基地面积110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建筑面积110平方米。
6、五磁村18组汪金胜户,申请改扩建。同意该户改扩建,批准宅基地面积54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建筑面积54平方米。
7、五磁村后青8组赵国才户,申请原址重建。同意该户原址重建,批准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建筑面积240平方米。
8、五磁村14组余水生户,申请补办宅基地批准书。同意该户补办,批准宅基地面积154平方米、建筑层数3层、建筑面积370.6平方米。
9、太平村鲍村7组毛庆义户,申请原址翻建。同意该户原址翻建,批准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建筑面积60平方米。
10、太平村鲍村4组鲍必强户,申请原址翻建。同意该户原址翻建,批准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建筑面积320平方米。
11、太平村2组方稻子户,申请改扩建。同意该户改扩建,批准宅基地面积40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建筑面积40平方米。
12、太平村汪村10组官大滨户,申请原址翻建。同意该户原址翻建,批准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建筑面积320平方米。
13、太平村鲍村4组胡长健户,申请改扩建。同意该户改扩建,批准宅基地面积99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建筑面积99平方米。
14、太平村鲍村4组胡长平户,申请改扩建。同意该户改扩建,批准宅基地面积99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建筑面积99平方米。
15、太平村鲍村2组黄德田户,申请原址翻建。同意该户原址翻建,批准宅基地面积40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建筑面积40平方米。
16、太平村鲍村7组江翠英户,申请原址翻建。同意该户原址翻建,批准宅基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建筑面积90平方米。
17、太平村汪村6组王开华户,申请改扩建。同意该户改扩建,批准宅基地面积40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建筑面积40平方米。
18、太平村8组吴承斌户,申请改扩建。同意该户改扩建,批准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建筑面积240平方米。
19、太平村8组吴承志户,申请改扩建。同意该户改扩建,批准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建筑面积240平方米。
20、太平村汪村3组朱胜祥户,申请改扩建。同意该户改扩建,批准宅基地面积28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建筑面积28平方米。
21、太平村鲍村7组毛家秀户,申请原址翻建。同意该户原址翻建,批准宅基地面积159.6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建筑面积319.2平方米。
22、山门村1组王宗林户,申请改扩建。同意该户改扩建,批准宅基地面积150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23、山门村1组王庆保户,申请改扩建。同意该户原址翻建,批准宅基地面积150平方米、建筑层数2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24、港口村30组陈圣祥户,申请原址重建。该户房屋已倒塌多年,倒塌房屋原有面积约149.4平米;土地性质在三调后调整为林地,但其拥有宁国市人民政府2012年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同时该户原有房屋虽倒塌,但遗址清晰可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会议研究确定,同意该户原址重建,批准宅基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该户土地性质在未来的村庄规划中保留为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