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4952262G/202204-00239 | 组配分类 | 预案管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29 16:24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秘〔2022〕20号 | 关键词 | 应急预案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应急局 | 主题导航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 内容概述 | 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信息3.2预防预警行动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4.2Ⅰ级应急响应4.3Ⅱ级应急响应4.4Ⅲ级应急响应4.5Ⅳ级应急响应4.6信息报送和处理4.7指挥和调度4.8抢险救灾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1信息发布4.12应急结束5应急保障5.1通信与信息保障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5.3宣传、培训和演习6善后工作6.1救灾6.2水毁工程修复6.3灾后重建6.4奖励责任追究1总则1.1编制目的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 |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7指挥和调度
4.8抢险救灾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信息发布
4.12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宣传、培训和演习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水毁工程修复
6.3灾后重建
6.4奖励责任追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洪涝灾害处于可控制状态,保证抗洪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等地质灾害)、台风灾害以及由洪水等引起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抢险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抢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洪抢险工作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洪抢险工作按照河流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抢险,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6坚持防汛抢险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抢险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抢险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防指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掌握全市的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工程,做好洪水调度工作,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水文等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和水文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给市防指,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市防指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准备。有关单位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为市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当三条河流出现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乡镇(街道)、城防所对工程进行检查。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加密巡查,并将工程运行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各乡镇(街道)应按照市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迅速降低蓄水位,并将工程运行情况向市防指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各乡镇(街道)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市防指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可能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群众转移路线及方案按各水库抢险预案执行。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单位要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指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害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抢险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应急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砂料、石料、木料、编织袋等),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批准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水情,为预警提供依据。
(2)市防指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洪水信息。
3.2.3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由所在乡镇(街道)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在汛期应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市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台风预报,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市防指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2)水利部门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所在乡镇(街道)做好防范工作。
(3)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市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置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市防指向市人民政府和宣城市防指报告。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和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宣城市防指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东津河超安全泄量;
(2)西津河超安全泄量;
(3)市区堤防发生决口;
(4)小型水库发生溃坝。
(5)气象台预报全市或局部地区将出现极端强降雨,过去24小时内降雨量达2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内降雨量将达80毫米以上。
(6)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并且预报台风将正面袭击我市。
(7)市防指认为应该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宣城市防指;
(2)市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经信、农业农村、交运、文旅、经开区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到指挥部参与值班值守;
(3)市防办在指挥所建立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和工情,及时通报汛情情况。市政府办、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抽调专业技术干部在防办集中办公。
(4)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根据抗洪救灾的需要,行使相应权力,在全市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紧急措施;必要时可以决定由公安、交运等有关部门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紧急调拨资金,全力保障防汛救灾工作。
(5)根据抗洪救灾需要,向上级申请支援,必要时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参加抗洪救灾。
(6)各地各部门全力组织防汛抗洪、抢险救灾。
4.3 Ⅱ级响应行动: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东津河接近安全泄量;
(2)西津河接近安全泄量;
(3)市区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气象台预报全市或局部地区将出现极端强降雨,过去24小时内降雨量达1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内降雨量将达65毫米以上。
(6)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并且预报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市。
(7)市防指认为应该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第一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委办、市政办、宣传部、人武部、公安局、应急局、气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经信局、农业农村局、交运局、文旅局、经开区等单位参加。
(2)第一副指挥长坐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经信、农业农村、交运、文旅、经开区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到指挥部参与值班值守。
(3)市防办在指挥所建立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和工情,及时通报汛情情况。市政府办、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抽调专业技术干部在防办集中办公。
(4)根据防汛实际情况,市防指调度教体、住建、城管、交运等部门施行停学、停工、禁航运,确保人员安全;下达命令立即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调拨救灾物资,妥善安置灾民,安排医疗人员开展安置点和受灾区的卫生、医疗、防疫工作;调度公安、民兵及社会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5)市级领导赶赴所联系的乡镇、街道,指导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6)市委、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上督查防汛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东津河较大洪水;
(2)西津河发生较大洪水;
(3)市区堤防发生一般险情;
(4)小型水库发生一般险情;
(5)市区发生较严重内涝。
(6)气象台预报全市或局部地区将出现极端强降雨,过去24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者1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
(7)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并且预报台风将对我市有较大影响。
(8)市防指认为应该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常务指挥长主持会商,公安局、应急局、气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经信局、农业农村局、交运局、文旅局、经开区等单位参加。
(2)常务副指挥长坐镇指挥或委托防办主任坐镇指挥,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经信、农业农村、交运、文旅、经开区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到指挥部参与值班值守。
(3)市防办在指挥所建立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和工情,及时通报汛情情况。市政府办、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抽调专业技术干部在防办集中办公。
(4)防指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和主要领导带班,保持全员在岗,安排工作专班,做好任务分工,速迅投入到防汛抗洪行动中。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安排技术人员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水库、电站、河堤、塘坝、泵渠等重点部位的巡查管护和排危除险,自然资源部门安排专人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监测管控和隐患排查。文旅部门关闭涉水景区、景点,妥善安置滞留旅客。住建部门加强城区易涝点应急值守,预置抢险排涝力量,做好应急排涝工作。交运部门及时封控危险路段,疏导道路交通,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电力、通信部门组织巡检抢修,全力保障供电、通信畅通。根据防汛需要,防指成员单位赶赴所联系乡镇、街道参与防汛抢险工作。
(5)乡镇、街道24小时值班和主要领导带班,保持全员在岗,按照网格化要求落实到户到人,根据雨情、水情,提前组织重点危胁区域人员转移。不间断开展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上报险情、灾情。
4.5 Ⅳ级响应行动: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东津河发生一般洪水;
(2)西津河发生一般洪水;
(3)市区发生一般内涝;
(4)气象台预报全市或局部地区将出现极端强降雨,过去24小时内降雨量达80毫米以上且未来1小时内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
(5)气象台发布蓝色台风预警信号;并且预报台风外围将对我市有一定影响。
(6)市防指认为应该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防办主任坐镇指挥,组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进行会商;及时汇总分析雨情、水情、灾情、险情、工程调度等信息,了解长短期水情和气象分析预报,整理会商研判结果后及时形成汇总材料,提交市领导参阅。
(2)市防办在指挥所建立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天气,跟踪掌握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及时通报汛情情况。
(3)防指成员单位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开展防汛工作,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准备。
(4)乡镇(街道)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安排巡堤人员立即到位,做好巡堤查险。提前组织水库、电站、大塘放水,腾出库容,并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水情情况。召集抢险队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处理。
4.7指挥和调度
4.7.1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发生重大灾情后,市防指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抢险救灾
4.8.1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8.2属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理或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9.2出现洪涝灾害后,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3属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市政府和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4对转移的群众,乡镇(街道)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同时,市防指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涝灾害后,属地政府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信息发布
防汛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防指办公室会同应急部门审核和发布。
4.12应急结束
4.12.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4.12.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在汛期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市防指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组建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讯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应急队伍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与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5.2.2供电保障: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洪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防汛抢险人员、抢险物资的运输,负责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调配。
5.2.4医疗保障:卫健部门主要负责水灾区域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5治安保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6物资保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都应及时调整储备防汛物资。
5.2.7资金保障:市财政应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救灾工作,各乡镇(街道)也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本地防汛救灾工作。
5.3宣传、培训和演习
5.3.1当东津河、中津河、西津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高严重影响,市防指可按照权限发布汛情,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5.3.2培训:各单位可组织培训,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培训。
5.3.3演习:市防指组织抢险队伍进行应急演习。有防汛抢险任务的单位也要组织抢险队伍进行应急演习。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
6.2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各乡镇、街道尽快修复。
6.3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
6.4奖励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集体和人员,市委、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