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970934056/202306-00082 | 组配分类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01 16:2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 主题导航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 内容概述 | 一、事项名称事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 |
一、事项名称
事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法人
四、办理材料:
1、建设工程方案
2、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3、申请函
五、办理地点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河沥溪开发区东城大道与振宁路交叉口(中鼎橡塑对面)市民之家二楼市场准入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七、联系电话
0563-416079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九、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工程方案
2、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3、申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