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124U/202208-00115 | 组配分类 | 相关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04 09:50 |
发布文号 | 民福〔2022〕12号 | 关键词 | 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民政局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本级文件】关于做好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有关要求,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根据宣城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宣民养〔2022〕25号)规定,现就做好我市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2.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等开办者应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许可或小餐饮备案,加工制作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关要求。
3.最近3年内无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记录。
二、安全管理
(一)服务机构管理要求
1.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按规定做好重点环节的记录。
2.老年食堂应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老年助餐点宜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3.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根据供餐人数、食品品种、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有关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配备专用留样冷藏设备,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留样量应当满足不得少于125克的检验需要,食品留样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并进行登记。
4.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供餐,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加工供应过程要求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照原料控制相关要求,做好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查验登记和贮存过程管理等工作,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不得加工制作、配送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承担向助餐点配送膳食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在盛装膳食的箱体或容器表面标明加工单位、加工日期和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并严格执行保质期规定。不得供应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膳食外送至供餐点或老年人家中的,向用餐人员开展“不食用隔餐膳食”等宣传。
4.餐饮具清洗消毒时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配送食品应标注食用时限(从加工制作完成到食用不超过 2 小时),餐食配送环节时应有保温设施。
(三)服务场所设置要求
1.总体布局实用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卫生,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配备冷藏、消毒、加热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2.有方便老年人进出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应配套设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等设施。在显著位置要有规范的公共标识。
3.厨房按照食品清洗区域、食品切配区域、食品烹饪区域、成品供应区域流程合理布局,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配置风幕机或纱门纱窗。厨房和就餐场所规范安装与合格使用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4.卫生间、拖把等清洁工具清洗池不得设在厨房内,另设低位水池,卫生间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食品烹饪区域有通风排烟设施,定期清洁。有冷藏、冷冻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除霜、清洁和维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贮存。
(四)其他要求
1.遏制餐饮浪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要求,按需供餐,改进供餐方式,鼓励根据不同老年人实际需求推行小份菜、半份菜、套餐等措施。
2.鼓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老年食堂实施“明厨亮灶”工程,采取视频、互联网等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
3.同时对老年人以外群体开放的社区老年食堂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老年人就餐区域,并优先保障老年人就餐。
三、监督管理
(一)压实主体主管责任。按照“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类老年食堂(助餐点)开办者为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老年食堂(助餐点)的主管责任,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助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部门监管协同。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要加大对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民政局要对老年食堂(助餐)等社会主体开办者有关信息予以及时记录、核实,并定期向市场监管局通报辖区各类老年食堂、助餐点建设和运行情况;市场监管局定期将检查情况通报民政局。
(三)强化社会群众监督。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六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群众监督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