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备注 |
王保平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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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72922****145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38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4日9时10分,当事人王保平在宁国市山门南路中鼎幼儿园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4日9时10分,当事人王保平在宁国市山门南路中鼎幼儿园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王保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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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
2022/11/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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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秋红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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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1522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39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11月4日08时30分,当事人吴秋红在宁国市胡乐路怡康园小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4日08时30分,当事人吴秋红在宁国市胡乐路怡康园小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吴秋红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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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
2022/11/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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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耀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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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8213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0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4日10时15分,当事人周永耀在宁国市南山路(原)永盛宾馆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4日10时15分,当事人周永耀在宁国市南山路(原)永盛宾馆前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周永耀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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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
2022/11/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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閤双枝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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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01****1564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1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5日08时57分,当事人閤双枝在宁国市南山路宁阳新苑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玉米饼)。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5日08时57分,当事人閤双枝在宁国市南山路宁阳新苑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玉米饼)。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閤双枝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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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
2022/11/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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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忠海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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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01****2254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2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5日9时29分,当事人胡忠海在宁国市仙霞路邮政储蓄银行旁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5日9时29分,当事人胡忠海在宁国市仙霞路邮政储蓄银行旁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胡忠海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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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
2022/11/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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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培山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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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0012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3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0日09时38分许,当事人陈培山在滨江大道驾驶皖0901191农用车运输散装货物(砂)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0日09时38分许,当事人陈培山在滨江大道驾驶皖0901191农用车运输散装货物(砂)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培山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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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
2022/11/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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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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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1602****061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4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5日15时51分,当事人王浩在宁国市南山路中鼎公司1号门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鱼)。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5日15时51分,当事人王浩在宁国市南山路中鼎公司1号门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鱼)。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王浩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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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5 |
2022/11/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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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国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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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4617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5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6日8时47分,当事人李建国在宁国市国泰路中国农批市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山核桃)。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6日8时47分,当事人李建国在宁国市国泰路中国农批市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山核桃)。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李建国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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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
2022/11/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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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远军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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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6813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6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6日8时42分,当事人郭远军在宁国市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国泰路中国农批市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6日8时42分,当事人郭远军在宁国市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国泰路中国农批市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郭远军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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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
2022/11/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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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先进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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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1****6239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247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11月16日10时50分,当事人曾先进在宁国市南山路联益花园小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11月16日10时50分,当事人曾先进在宁国市南山路联益花园小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曾先进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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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
2022/11/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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