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52X0/202211-0002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墩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11-24 09:24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宁墩镇人民政府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2016年10月,市民政局牵头起草拟订了《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并提交市政府印发。近年来,上级党委、政府及民政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20年,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2021年9月,省民政厅印发了《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对临时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

【文字解读】《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2016年10月,市民政局牵头起草拟订了《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并提交市政府印发。近年来,上级党委、政府及民政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20年,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2021年9月,省民政厅印发了《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对临时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市民政局成立了专门的文件起草组,牵头拟订了《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31日通过宁国政府网、宁国市党政办公平台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份,经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后上报市政府。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五、主要任务
  按照“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等原则,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同时,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调整救助金额,将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上限由5000元调整为8000元,依据是《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第九条“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二是调整救助程序,将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由市民政部门调整为乡镇(街道),依据是《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第九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我市已于2020年8月开始全面实行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三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只针对本地户籍困难群众,扩大到因灾因疫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外地户籍群众。依据是《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及宣城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宣民社救〔2021〕16号)中关于救助对象不受户籍地申请限制的相关规定。四是增加急难型临时救助,开辟了“快速救助通道”,对急难型困难家庭采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的办法,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事后补齐相关材料。依据是《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第四章第十六条: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本次修订对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等基本未作调整。
  六、创新举措
  一是简化救助程序,将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由市民政部门调整为乡镇(街道);二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只针对本地户籍困难群众,扩大到因灾因疫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外地户籍群众。三是增加急难型临时救助,开辟了“快速救助通道”,对急难型困难家庭采取“先行救助、后补手续”的办法,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事后补齐相关材料。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七、 保障措施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统筹、指导工作;教体、财政、人社、住建、卫健、医保等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宁国市民政局
  解读人:童炳华
  咨询电话:403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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