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730007167P/202211-00079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发文日期 2022-11-25 08:48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信息来源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版) 内容概述 序号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机构备注1本地评标评审专家培训1.《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发办〔2016〕56号)第十四条: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对专家进行相关培训。2.《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十六):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负责对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考核、评价。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大队2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公布1.《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版)

我单位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已按程序公示并经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备注
1 本地评标评审专家培训 1.《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发办〔2016〕56号)第十四条: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对专家进行相关培训。
2.《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三条(十六):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负责对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考核、评价。
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大队
2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公布 1.《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科
3 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咨询服务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
4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登记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场所服务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
5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配置专家库监管终端,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配置专家库抽取终端。《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6.5.1规定:如有需要,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
6 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托管 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7〕10号)5.5.2保证金托管:如招标人自愿将投标保证金交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托管,应提供投标保证金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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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安排 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2.《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5.3.1规定:6.3.1 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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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存档及利用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二章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第一章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二章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4.《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全文。
5.《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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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服务设施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2.《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宣政办〔2016〕10号)第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主要职责是:(二)负责交易场所设施、电子化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完善,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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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有关管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科、公共资源交易执法监督科、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大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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