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MB1903316T/202211-0002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22-11-29 08:28
发布文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宁国市税务局 主题导航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信息名称 市税务局2022年11月份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内容概述 市税务局2022年11月份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市税务局2022年11月份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公开依据要求,现将宁国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宁国市津河西路洁美化妆品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Q5H16L 张明霞 身份证 34252419******8228 宁税 罚 〔2022〕 23 号 发票违法 宁国市津河西路洁美化妆品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为: 92341881MA2QQ5H16L,于2022年11月21日领取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共20张,发票代码034002200104,其中52255379-52255398共20张发票于11月21日号日因保管不善不慎丢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罚款 丢失发票 0.05 2022/11/22 2022/12/7 2023/11/22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