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893G/202212-00032 | 组配分类 | 其他权力目录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经信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01 09:1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经信局 | 主题导航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经信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版) | 内容概述 | 序号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机构备注1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行业监管与资源利用科2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1.《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2.省经信委节能处三定方案:指导和推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行业监管与资源利用科 | |
2 | 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 | 1.《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2.省经信委节能处三定方案:指导和推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
行业监管与资源利用科 | |
3 | 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 | 1.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扎实推进绿色发展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实施方案》。 2.《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工业领域滚动实施‘五个一百’专项行动,即‘壮大100户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100项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100种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实施100个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培育100家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
行业监管与资源利用科 | |
4 | 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第十五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 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科 | |
5 |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2.《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
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科 | |
6 |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转报 |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安监三〔2012〕107号)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款: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需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由省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 行业监管与资源利用科 | |
7 |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行业监管与资源利用科 | |
8 | 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活动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商务部商办流通函﹝2016﹞193号) | 行业监管与资源利用科 | |
9 | 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 1.《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皖政〔2014〕26号):(一)实施信息产品创新工程。充分利用我省在智能语音、新型显示、智能制造、软件集成等方面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大力推进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发展,增强电子基础产业创新能力,提升软件业支撑服务水平。重点支持智能语音电视、汽车语音导航、教育语音产品、智能语音呼叫、移动互联网语音应用、智能终端(穿戴)、工业软件、惠民信息集成软件、WiFi应用软件、移动金融等信息产品创新和示范应用,积极促进终端与服务一体化发展。 2.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安徽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通知》(皖经信软件〔2016〕153号):二、程序和条件。(二)认定程序: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各市经信局组织申报。省经信局组织评审,并授牌。 | 信息化与政务服务科 | |
10 | 散装水泥技术培训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七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 | 行业监管与资源利用科 | |
11 | 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关于同意调整省经信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5〕56号)“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 行业监管与资源利用科 | |
12 | 举办产学研对接会 |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19条:建立产学研联合协调机制,鼓励企业同高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 2.省市关于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政策文件。 |
投资服务与技术进步科 | |
13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 | 1.《关于印发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技术〔2008〕174号):第六条:认定程序:(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投资服务与技术进步科 | 政务服务事项 |
14 |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 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投资服务与技术进步科 | 政务服务事项 |
15 |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 | 1.《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投资服务与技术进步科 | 政务服务事项 |
16 |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 1.《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2号)第十九条:省经信委对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审查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2.《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投资服务与技术进步科 | 政务服务事项 |
17 | 省级新产品鉴定推荐 |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新产品认定前期初审、申报工作,并负责已认定的新产品生产、效益情况统计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投资服务与技术进步科 | 政务服务事项 |
18 |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材料初审转报 | 《关于做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征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技改函〔2015〕1145号)第四条:1、项目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 投资服务与技术进步科 | 政务服务事项 |
19 | 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推荐 | 1.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6〕227号)第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的领域、条件、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印发组织申报文件。第十八条创建单位制定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市经信委审核。 2.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投资服务与技术进步科 | 政务服务事项 |
20 |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宣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宣经投资〔2009〕121号)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市对主要行业(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引导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 投资服务与技术进步科 | |
21 | 国家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申报推荐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信〔2013〕317号):各地负责开展区域企业两化融合整体性水平测度和等级评定,树立一批示范企业。 | 信息化与政务服务科 | 政务服务事项 |
22 | 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推荐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号)全文。 2.《关于开展申报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7〕1348号):三、申报条件和程序(二)试点企业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试点企业应重点围绕一个方向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可优先推荐。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不再申报。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信息化与政务服务科 | 政务服务事项 |
23 | 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 1.《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皖经信明电〔2013〕112号) 第五条: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科 | 政务服务事项 |
24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投诉举报受理 |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 行业监管与资源利用科 | 政务服务事项 |
25 | 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名人申请推荐 |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规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和省人民政府(皖政〔2013〕49号)文件精神: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转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举办”。 | 行业监管与资源利用科 | |
26 | 安徽工业精品推荐 | 1.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大力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2.《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努力形成一批产品名牌化、市场国际化、组织集团化、经济规模化的名牌区域、名牌行业、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 3.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精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5〕87号):每年在全省工业领域选择一批技术领先、质量上乘、性能优良、用户赞誉、效益显著等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的安徽精品。 |
投资服务与技术进步科 | 政务服务事项 |
27 |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推荐审核转报 | 1.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标准化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2016-2020 年)》发展目标中提出:培育认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100个。 3.安徽省政府《中国制造2025 安徽》:继续开展标准化示范企业创建。 4.《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委规划函〔2013〕249号)第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
投资服务与技术进步科 | 政务服务事项 |
28 | 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 | 《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第六条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审核后,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