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970934056/202211-00095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8 16:0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文旅局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2022年本),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 主题导航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文旅局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2022年本) | 内容概述 |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备注1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可移动文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 事项名称 |
规范内容 | 收费标准 和依据 |
备注 |
1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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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附件目录第15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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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
2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第十九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协调文件;(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第二十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以下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 50 瓦(不含)以 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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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