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206-0005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2-06-22 14:48
发布文号 关键词 部门文件
信息来源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主题导航 财政、金融、审计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宁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现印发《宁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2022622


宁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参照《宣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72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划转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包括:

1.同一部门内部的资产调剂;

2.跨部门的资产调剂。

(二)租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获得资产暂时使用权的行为。

(三)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即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即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资产。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协助市财政局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资产配置事项,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的日常管理和报批手续。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参照《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执行;若省级行政单位相关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程序:

(一)同一部门内部的调剂,由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对部门内部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认定后组织调剂。

(二)跨部门调剂,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认定后组织调剂。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程序:

年租金10万元以下的资产租赁,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年租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产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存量资产状况,提出资产租赁计划,填报宁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见附件),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租赁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转报的资产租赁事项进行审批。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租赁计划,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未经批准的,不得将资产租赁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按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或申请购置无规定配置标准且单件价值2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除外,下同),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确因工作需要需超标准配置资产,或申请购置无规定配置标准且单件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表中部门资产情况表的要求,如实填报本单位当年资产存量情况及下一年度资产增量预算,提出资产购置依据和理由,测算经费额度,说明资金来源渠道。在下一年度正式购置资产时,填报宁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市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市政府审批的重大配置事项,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配置资产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特殊事项的需求、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提出配置资产计划,填报宁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市政府审批的重大配置事项,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的资产,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根据会议或者活动需要,提出资产购置计划,填报宁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列明资产购置品目、型号、数量和事由,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依法采购。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根据配置资产的有关记账凭证等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配置,不执行本办法。

各乡镇、街道配置国有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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