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301-00088 组配分类 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发文日期 2023-01-1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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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导航 卫生、体育
信息名称 关于宁国市人民医院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事项的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文号:宣宁卫放罚〔2022〕2号当事人:宁国市人民医院地址:宁国市津河东路76号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1年9月8日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后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未在规定的一年检测周期内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你(单位)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一、警告;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宁国市人民医院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事项的处罚决定书

  文号:宣宁卫放罚〔2022〕2号
  当事人:宁国市人民医院
  地址:宁国市津河东路76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2021年9月8日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后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未在规定的一年检测周期内对放射工作场所、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
  你(单位)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一、警告;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3年1月9日
  检查人员:宋玉专、郭龙
  执法证编号:12120320022、12120320018
  联系电话:0563—403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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