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301-00089 组配分类 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发文日期 2023-01-16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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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导航 卫生、体育
信息名称 关于宁国仙霞骨伤医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事项的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文号:宣宁卫医罚〔2023〕1号当事人:宁国仙霞骨伤医院地址:宁国市仙霞镇仙霞村19组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一名注册在该医院的临床外科专业的执业医师章徽宁从事心电图诊断工作。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机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一、警告;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

关于宁国仙霞骨伤医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事项的处罚决定书

  文号:宣宁卫医罚〔2023〕1号
  当事人:宁国仙霞骨伤医院
  地址:宁国市仙霞镇仙霞村19组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一名注册在该医院的临床外科专业的执业医师章徽宁从事心电图诊断工作。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本机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一、警告;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3年1月9日
  检查人员:宋玉专、郭龙
  执法证编号:12120320022、12120320018
  联系电话:0563—403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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