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301-00226 组配分类 结果信息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发文日期 2023-01-31 08:09
发布文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信息来源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导航 卫生、体育
信息名称 宁国市卫健委2023年1月份第4周行政处罚事项办理情况一览表 内容概述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前状态公示期限地方编码数据更新时间戳公开状态信息项名称处罚名称周德安自然人身份证330523********1836宣宁卫医罚〔20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周德安在未取得医师资格,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7月20日期间在宁国市霞

宁国市卫健委2023年1月份第4周行政处罚事项办理情况一览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周德安 自然人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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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宁卫医罚〔20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周德安在未取得医师资格,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7月20日期间在宁国市霞西等镇患者家中为患者针灸治疗疾病共计130次,收取诊疗费用334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一、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宣宁卫医证保决﹝2022﹞6号)上所载明医疗器械;二、没收违法所得33480元;三、罚款66960 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6.696 3.348 2023-01-30 2099-12-31 2024-1-29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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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年 341881 2023-1-30 公开 周德安非医师行医案。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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