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7063E/202303-00116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梅林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3-17 08:1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办事指南 |
信息来源 | 梅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特困供养申请办理指南 | 内容概述 | 特困供养申请办理指南 |
一、办理事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分散救助供养对象,通过现金补助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补助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个人账户。对集中救助供养对象,可以通过现金或者粮油、副食品等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现金补助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救助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开支。鼓励供养服务机构通过开展生产经营等方式,改善救助供养对象生活条件。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全额资助救助供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医疗救助对救助供养对象不设救助病种限制,取消起付线。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对特困人员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其他救助。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二、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三、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我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市级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公布本地区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我省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体现差异性。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探索建立照料护理保险等方式,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其补贴标准按照招投标价格确定。
分散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助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救助供养对象个人账户;通过委托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救助供养对象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照料护理补助资金发放方式。集中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开支。
四、办理材料
1、个人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
4、家庭收入证明(粮补卡复印件)
注: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残疾人,需提供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证或者肢体一级残疾证。
五、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六、办理地点
梅林镇人民政府民政所
七、办理时间
梅林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宁国市民政部门审批;宁国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咨询电话:0563-460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