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60X/202304-00161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26 17:5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负责人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导航 | 国土资源、能源 |
信息名称 | 【负责人解读】关于《宁国市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1.问:用地单位使用指标的缴纳标准是什么?按照“谁使用、谁付款”的原则,用地单位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按30万元/亩,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水田11万元/亩、旱地8万元/亩,使用旱地改水田指标按8万元/亩一次性缴纳指标使用费,并汇入宁国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代管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为土地整治项目提供资金保障。2.问:土地整治项目中农户补偿标准是怎样安排的,如何支付?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资源组合费用、青苗补偿费用三项费用,按照《宁国市2011年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方案》(宁政办秘〔2011〕1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国市农村宅基地退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宁 |
1.问:用地单位使用指标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按照“谁使用、谁付款”的原则,用地单位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按30万元/亩,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水田11万元/亩、旱地8万元/亩,使用旱地改水田指标按8万元/亩一次性缴纳指标使用费,并汇入宁国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代管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为土地整治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2.问:土地整治项目中农户补偿标准是怎样安排的,如何支付?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资源组合费用、青苗补偿费用三项费用,按照《宁国市2011年地质灾害危险点治理方案》(宁政办秘〔2011〕1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国市农村宅基地退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7〕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21〕9号)标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控制在20万元/亩以内,土地开发复垦补充新增耕地项目及旱地改水田项目控制在1万元/亩左右。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农户签订的补偿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偿费用支付到农户一卡通。
3.问:土地整治项目中乡、镇、村的奖励标准分别是什么?
按照验收的耕地类型和等别给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所在村一定奖励,复垦为水田的奖励标准高于旱地,复垦等别高的耕地奖励标准高于等别低的。按照验收确认的面积,给予以下奖励: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和土地开发复垦补充新增耕地项目奖励标准:复垦为6等水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4万元/亩,所在村2万元/亩;复垦为7等水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5万元/亩,所在村1.5万元/亩;复垦为8等水田(及以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万元/亩,所在村1万元/亩;复垦为旱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万元/亩,所在村1万元/亩。
(二)旱地改水田项目奖励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万元/亩,所在村1万元/亩。
4.问: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标准如何确定?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项目后期管护措施与责任,及时将新增旱地、新增水田移交给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建立移交档案并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费用0.5万元/亩,按年度经核实保持耕种状态的,每年支付管护费用0.1万元/亩,连续支付5年。出现弃耕撂荒、改变旱地、水田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要求自行整改到位,并按整改面积对应的耕地类型和等别,由市财政部门在乡镇体制结算资金中扣除已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所在村的奖励资金。
政策解读部门: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整理中心
解读人: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谢建平
联系电话:0563-4012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