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893G/202302-00048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经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10 17:23 |
发布文号 | 宁办发〔2023〕3号 | 关键词 | 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经信局 | 主题导航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宁国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版)》《宁国市“亩均英雄”评选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局以上单位: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版)》《宁国市“亩均英雄”评选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1月28日宁国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版)为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分类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经信厅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皖经信运行〔2021〕108号)有关要求,同时结合近年我市工业企业分类评价创新实践,现将宁国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修订如下:一、评价范围(一)参评企业 |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版)》《宁国市“亩均英雄”评选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月28日
宁国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版)
为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分类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经信厅等10 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皖经信运行〔2021〕108 号)有关要求,同时结合近年我市工业企业分类评价创新实践,现将宁国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修订如下:
一、 评价范围
(一) 参评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实际占地 5 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二) 特殊情况
设立过渡期、免评企业等 2 类特殊情况,其中过渡期企业由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汇总行文报市亩均办备案。过渡期可自愿选择是否参与评价,免评企业不予评价。
1.对新设立企业、首次新供地企业、实施主体搬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及其他暂不适宜纳入评价的企业,截至评价年度 12 月31日,注册时间、土地出让时间、兼并重组协议签订时间不满2年的,可列入过渡期。
2.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农特食品(粮油、山核桃、竹笋、茶叶等)加工以及采矿等企业可列入免评企业。
二、 评价方式
(一) 评价指标权重设置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 40 分、亩均销售收入 20 分、单位能耗税收 10 分、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数 10 分、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 15 分、全员劳动生产率 5 分。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 60 分、亩均销售收入 40 分。
(二) 基准值
以上指标均以当年度全市平均值为基准值。
(三) 赋分规则
1.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得分为企业该指标年度数据与基准值的比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 2 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
2.税收指标得分:企业年度税收达到 500 万元且亩均税收超过评价年度基准值得 2 分,每增加 500 万元或亩均每增加 2 万元,增加 2 分。企业累计税收贡献得分不超过 20 分。
3.加分项:(1)国家级研发平台、工业互联网类试点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绿色工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等加 4 分,(2)高新技术企业加3 分,(3)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研发平台加
2 分。企业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累计加分项得分不超过 20 分。企业总得分为以上 3 项得分之和。
三、 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评价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两个类别,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进行排序,按相应比例分成 A、B、C、D 四类企业。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对企业上一年度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评价结果经市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同意后,予以发布。
(一) 分类规则
A 类为优先发展类。指资源环境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市前 20%(含,下同)的规上企业及位列全市前 5%的规下企业。
B 类为鼓励提升类。指效益相对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市 20%-65%的规上企业及位列全市 5%-30%的规下企业。
C 类为规范转型类。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进行改造提升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市 65%-95%的规上企业及位列全市 30%-95%的规下企业。
D 类为调控帮扶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环境污染治理水平低下,需重点整治的企业。具体标准:总得分位列全市后 5%的规上、规下企业。
(二) 调档规则
1.企业年度税收低于 100 万元或亩均税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原则上不列入 A 类;近 2 个年度亩均税收低于 3 万元的,直接纳入 D 类。
2.上市企业在原有评价等级上提升 1 档,最高调档至 B 类;上市报会企业、辅导备案企业不列入 D 类。
3.对当年退规的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列入 A、B 类。
4.占工业用地 15 亩以上,仍未入规的企业,不得列入 A、B 类。5.上年度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方面发生事故的企业;产品
质量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结论为丙类、职业病预防措施不达标且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在原有评价基础上下调 1 档。
6.对偷税逃税、恶意欠薪、失信惩戒以及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方面发生较大事故的企业统一纳入 D 类管理。
调档后的企业不占用原类别企业名额。
四、 结果应用
对经综合认定的 A、B、C、D 类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在资金、土地、用能、环境、融资等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切实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倒逼低效企业和落后产能加快退出,各项差别化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 A 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1.按 110%比例兑现市本级各类奖励扶持政策(招商引资、一事一议等特定性政策除外,下同);
2.优先申报各类扶持项目和各项先进;3.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
4.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5.优先保障用电、用气、用水需求;6.优先保障新增用能指标;
7.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
(二) B 类企业(鼓励提升类)
1.按 90%比例兑现市本级奖励扶持政策;2.支持申报各类扶持项目和各项先进;
3.适度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
4.支持企业开展提档升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5.适度增加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用
气、限排时,适时作为限电、限气、限排对象(上级另有安排除外)。
(三) C 类企业(规范转型类)
1.按 60%比例兑现市本级奖励扶持政策;2.适度支持申报各类扶持项目;
3.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4.不得增加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
5.实施有序用电、用气、限排时,作为第二批次限电、限气、限排对象(上级另有安排除外);
6.连续 2 年被评为 C 类,不得安排新增项目建设用地。
(四) D 类企业(调控帮扶类)
1.原则上不得兑现市本级优惠政策,不得申报扶持项目和各项先进;
2.不得增加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
3.实施有序用电、用气、限排时,作为首要限电、限气、限排对象(上级另有安排除外);
4.不得安排新增项目建设用地;
5.禁止低效落后产能扩张,只允许开展消除环保、安全、消防隐患的技术改造;
6.加大环保、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产品质量等检查执法力度;7.原则上不得为 D 类企业提供新增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
上述政策,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背,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执行。
五、 其他
(一) 成立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有关部门、经开区以及属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亩均效益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由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税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成员。
(二) 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加强数据统计、核实和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及时准确,为企业综合评价提供依据。
(三) 市委市政府将亩均评价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经开区、属地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跟踪评价,定期通报,分阶段对应用工作实施进程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
(四) 本办法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由市亩均办负责解释。
(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国市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办发〔2021〕60 号)废止。
附件:1. 评价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2.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任务分工
附件 1
评价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一、 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亩均税收=年度纳税额/占地面积
年度纳税额:所属期为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企业实现税款(含分公司纳税额)。企业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抵调库-汇算清缴退税。
占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工业用地面积。若企业有多个地块的,将所有地块视作一个整体计算综合评价得分。若企业对部分工业用地进行出租,出租面积仍纳入面积计算。若企业利用工业用地进行非工业项目建设,则纳入面积计算;若企业利用非工业用地进行人才公寓、行政楼等非工业项目建设,则不纳入面积计算。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新增用地,建设期内(一般不超过 3年)不纳入面积计算。
租赁厂房:以租赁厂房的占地面积加公摊面积进行计算。
二、 亩均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亩均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占地面积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系统中确认的销售产品收入
三、 单位能耗税收(单位:万元/吨标煤)单位能耗税收=年度纳税额/综合能耗
四、 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数
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数=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规模以上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规模企业数)
五、 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单位:%)
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研发经费/销售收入
研发经费: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
六、 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附件 2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任务分工
序号 |
部门 |
任务分工 |
1 |
经信局 |
负责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分类并开展评价工作;负责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绿色工厂、智能制造、省级研发平台等信息的审核填报。 |
2 |
发改委 |
负责能耗、失信惩戒、国家级研发平台等信息的审核填报;指导水电气差别化价格实施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和节能审查。 |
3 |
自然资源规划局 |
负责审核提供自有工业用地企业的土地信息;负责统筹企业用地安排;牵头对占用工业用地的非工业企业开展处置工作。 |
4 |
生态环境分局 |
负责企业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审核填报;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差别化减排措施。 |
5 |
科技局 |
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企业信息审核填报。 |
6 |
税务局 |
负责企业税收、应税销售、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等信息的审核填报;负责提供偷税逃税企业名单信息。 |
7 |
住建局 |
负责指导燃气公司执行差别化用气政策;负责指导相关供水公司执行差别化用水政策。 |
8 |
财政局(金融监 管局) |
负责落实市本级奖补资金的差别化政策;负责上市企业、上市报会企业、辅导备案企业的审核填报;指导国有担保公司执行融资担保差别化政策。 |
9 |
统计局 |
负责新增规模企业名单、企业行业代码信息审核填报;根据需要,协助发改委、人社局提供能耗、全员劳动生产率等信息。 |
10 |
应急局 |
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审核填报。 |
11 |
数据资源管理局 |
负责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的核准、填报。 |
12 |
市场监管局 |
负责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行政处罚信息的审核填报。 |
13 |
卫健委 |
负责企业职业健康相关信息的审核填报。 |
14 |
人社局 |
负责恶意欠薪、全员劳动生产率等信息的审核填报。 |
15 |
经开区以及属地 乡镇街道 |
负责初步拟定过渡期企业名单;负责核实租赁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数据;根据要求,将评价结果等信息反馈至企业。 |
宁国市“亩均英雄”评选办法(修订版)
一、 评选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总部在本市的同一法人子公司合并为集团。
二、 评选条件
1.当年实际入库税收 500 万元以上;亩均税收达到 20 万元/
亩,以后年度评选,原则按照亩均税收 10%的年增长率设定亩均税收评选标准。
2.遵守和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当年未发生劳动纠纷,或者发生劳动纠纷没有造成恶劣后果,影响社会稳定;
3.当年在生产经营中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
4.当年未发生偷逃税款行为;
5.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被相关部门纳入失信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名单,或失信行为已修复的。
三、 评选程序
1.宁国市“亩均英雄”实行综合评比,动态管理,一年一评,当年有效。市委、市政府成立评选工作领导组,市委办、政府办、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数据资源局、经开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负责评选的组织工作。
2.税务局负责提供评选年度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数据;自然资
源规划局负责提供自有用地企业土地面积数据(近两年新取得用地一般不纳入统计;新建新投产企业达到评选条件按照实际用地面积统计);属地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核实租赁企业占用土地面积数据;数据资源局负责企业同一法人属性认定;经信局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审定,根据成员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汇总排名。
3.评选工作领导组根据汇总排名结果,提出评选对象初选名单。4.将评选对象建议名单提请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四、 评选奖励
1.评选出的企业授予宁国市“亩均英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企业颁发价值 2 万元奖章;
2.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三年。《关于印发宁国市“亩均英雄”评选办法的通知》(宁办发〔2020〕13 号)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