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01T/202303-00040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31 14:28 |
发布文号 | 宁公发〔2023〕45号 | 关键词 | 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公安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通知 |
信息名称 | 【本级文件】关于组织开展公职人员和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增强公职人员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和文明交通出行意识,有效遏制和减少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文明礼让,安全出行”专项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全社会营造“遵守交通法规、抵制交通陋习”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公安厅、省文明办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公职人员和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通报对象(一)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 |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公职人员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和文明交通出行意识,有效遏制和减少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文明礼让,安全出行”专项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全社会营造“遵守交通法规、抵制交通陋习”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公安厅、省文明办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公职人员和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通报对象
(一)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
(二)纳入省、市管理的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属控股企业工作人员。
(三)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车辆。
二、通报类型
(一)现场查处和电子监控设备摄录的酒醉驾、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闯红灯、逆向行驶、压实线、不按规定停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罚的,以及涉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非现场摄录的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
(四)其他应当抄告的情形。
三、实施时间
自2023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四、实施程序
(一)市公安局负责对上述类型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录、整理,协调组织部、人社局、机关事务局等单位对涉及违法的公职人员身份、单位等信息进行比对,报送市文明办。
(二)市文明办、市公安局每月将公职人员不文明交通行为和公务用车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抄告给公职人员和公务用车所属单位,视情抄告纪检监察部门。
(三)涉事公职人员所属单位视情对相应人员进行批评谈话、内部通报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文明办、市公安局。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教育。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内部教育管理,提升行动知晓度;市公安局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动,通过张贴宣传标语、摆放宣传展板、播放宣传视频等形式,促使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文明出行,实现处罚教育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狠抓工作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直机关工委、市机关事务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不文明交通行为通报机制常态长效。市公安局要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升纪律意识,对通报的交通违法行为人,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宁国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宁国市公安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