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730007167P/202304-0014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发文日期 2023-04-13 14:40
发布文号 宁中介办〔2023〕2号 关键词 部门文件
信息来源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宁国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宁国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国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413


宁国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规范宁国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助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评定的信息化和信用管理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按照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

本细则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范围在中介超市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自然人

本细则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细则所称行业主管单位是指负责统一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生产经营活动,规范从业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健康发展的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三条全市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评估、评价、检验、检测、设计、报告编制、监理等中介服务,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中介服务项目按资金来源分类,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纳入预算资金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活动。凡是财政性资金项目,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10000元以上的中介服务项目,项目业主在编制项目计划书时应将中介服务费用单独列出,按照一事一选的原则,必须在中介超市通过竞争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项目业主按照自愿原则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方式可以直接选取、择优选取或者参照财政性资金项目公开选取。

鼓励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发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中介服务事项按入驻范围分类可分为:咨询评估类、勘察设计类、测量调查类、检测服务类、其他类五个大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限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选取活动,不得对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和职责为:

(一)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政务服务工作的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市数据资源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统筹推进中介超市工作开展,负责拟定中介超市管理制度和有关运营配套制度,推进中介超市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

(二)领导小组下设中介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登记、信息发布、服务选取、评价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更新工作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负责规范中介超市业务流程以及中介服务监督管理、调查核实、服务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及准入条件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

(二)在上级部门授权或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本行业内注册备案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资质(资格)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三)按照“宽进严管、分级分类、客观公正、动态管理、惩戒清退”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全过程进行管理;

(四)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

(五)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办公室;

(六)结合本行业中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情况,根据执业能力、社会诚信、服务水平、规范管理等4个方面内容,将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星级评定,评定结果在中介超市平台上公开展示。

第九条发改委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规范中介收费秩序。

第十条 财政局要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加强对市内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机关事业单位等项目业主要对本单位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凭财政性资金项目中介服务合同和完成中介服务评价后的评价确认书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十一条审计局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会员单位的自律和诚信管理,规范管理会员单位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配合中介超市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等。

第三章入驻流程

第十三条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且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条件,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质,出具报告应有相应法律效力,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一种资质类型对应一份入驻申请材料的方式自愿提出入驻申请,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诚信服务作出守信承诺,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一)按要求填写《宁国市中介超市入驻申请表》;

(二)上传有关材料原件扫描件、签订承诺书,鼓励中介服务机构提交证明实力的证书、证件、奖项、业绩等材料,以供项目业主参考。

中介服务机构未遵守入驻承诺的,如涉嫌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如造成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执业(职业)人员基本信息、联系电话、注册(就职)单位等信息应实名认证。以上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严禁使用虚假信息、从业人员挂靠、资质(资格)借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或变更申请后,办公室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核查,并与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对接,获取有关信用信息

如需补正材料的,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

如核查不通过的,办公室应以平台系统或电话等方式将结果和理由告知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查后,应在中介超市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并同步向社会公布有关入驻和信用信息。公示有异议的,办公室应暂停其入驻程序,及时开展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入驻申请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均以注册方式入驻中介超市,凭注册账号开展相关交易活动,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等业务,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中介超市申请变更,因信息变更不及时造成相关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中介超市内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择优选取。项目业主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后,由中介超市系统根据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星级评分高低,在中介超市自动筛选服务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年度“十佳”中介机构优先选取。若中介超市系统自动筛选的中介服务机构有2家及以上,则由项目业主在1个工作日内自行选取一个年度内同一项目业主采用择优选取方式项目数量及服务费用均不能超过总量的20%

(二)竞价选取。项目业主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后,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项目业主确定的报名时限内报价的次数不超过2次,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中介超市系统按最低报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服务机构对报价低于本次项目所有其他报价均值50%的认定为无效报价,若最低报价相同时,则由项目业主在1个工作日内自行选取。

(三)均价比选。项目业主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后,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项目业主确定的报名时限内报价的次数不超过2次,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报价最接近平均值(所有报价机构最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中选。若2家及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报价与平均值差距相同时,由低于平均值的报价机构自动中选。若报价相同时,则由项目业主在1个工作日内自行选取。

(四)自主谈判。项目业主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后,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上传报名材料,填写服务时限、自身优势等内容,无需报价,项目业主根据中介机构报名情况,应组织不少于3家,明确谈判时间、地点,从报价、业绩、人员等方面进行谈判并做好记录择优选取。一个年度内同一项目业主采用自主谈判方式项目数量及服务费用均不能超过总量的20%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采购项目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时限、预算金额、资金来源;

(二)项目服务内容的基本情况;

(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和法定的执业(职业)人员要求;

(四)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

(五)报名截止时间、公开选取的时间

)回避情形;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八)项目业主对采购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信息进行形式核查。

如需补正项目信息的,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采购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回避情形。

如中介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与项目业主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如中介服务机构认为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与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后,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业主可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提出取消申请:

(一)因重大变故,采购项目需求任务发生变更或取消的;

(二)因网络系统软硬件故障、通信网络故障、电力中断、网络入侵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选取无法实现的;

(三) 存在其他合理理由的。

项目业主提出取消申请应当填写《宁国市中介超市取消项目采购申请表》由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在中介超市平台进行取消项目采购操作。

第二十四条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连续2次发布公告仍无中介服务机构报名的,项目业主可在中介超市平台内自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但服务金额不得明显高于发布项目价格。

第二十五条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项目业主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加盖电子印章的中选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中介服务合同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执业资格等要求;

(二)服务质量要求;

(三)服务时限要求以及不计服务时限的情况;

(四)服务费用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对。如果项目业主发现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应当回避的,应及时通报和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结果告知办公室。取消中选资格后,项目业主可依照选取方式排名递补中介服务机构,或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第二十八条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范围、时限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因项目业主原因延长服务时限的,项目业主应提供书面延时说明,系统默认暂时完成服务内容。服务成果应包含服务时限、服务质量、服务规范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因断电、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公开选取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中介超市管理运营机构应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并重新组织公开选取活动。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星级评价。星级评价实行一事一评,评价结果进行公开。

行业主管部门需在每半年度结束后,根据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管理规范、社会诚信、服务水平等方面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星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应当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关电子、纸质文档和录音录像资料等全过程信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由办公室记为一般不良行为:

(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法定代表人、业务授权人等联系电话和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的;

(六)中介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发生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名称、资质(取消或到期)、执业人员等重大变化不及时在系统进行信息变更的;

(七)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且参与采购项目报名的;

(八)对不符合报名条件却参与报名的;

(九)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十)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三次及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十一)参与项目报名异常低价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二)其他应记作一般不良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由办公室记为严重不良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其他应当记作严重不良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办公室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1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不良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不良行为累计达到3次或出现严重不良行为的,将其清退出中介超市,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五条中介服务机构对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失信行为处理的投诉,或者对其他参与选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投诉,应在中选公示期满前书面向办公室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所认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或本细则的条款;

(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有关材料必须以合法途径取得;

(五)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相关中介服务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细则规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相关部门作出投诉处理。

第三十七条投诉事项涉及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办公室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投诉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投诉事项涉及违反有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如对采购公告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的,或中介服务机构所承接业务违反有关服务事项要求的,或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的,或伪造、篡改证照等事项的投诉,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三十八条投诉处理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投诉处理机构或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受理投诉机构或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如果投诉已经查证属实且已作出决定,投诉人不能申请撤回。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的;

(二)刻意刁难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否定中介服务机构所提交服务成果的;

(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向项目业主或中介服务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四)设置门槛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的;

)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四十条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公开选取前擅自泄露项目报名、报价信息的

(三)未核实情况导致中介服务机构被错误信用处罚的;

(四)恶意引导中选服务机构主动放弃中选项目的;

(五)擅自干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从业规范独立开展服务,影响中介服务结果的;

(六)违法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的;

(二)未按本细则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对中介服务公开选取工作不支持的

(四)恶意刁难中选中介服务机构,不配合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

(五)无故不签订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工程暂停未给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情况说明的

(六)采取欺诈、胁迫、索贿等非法手段,损害中介服务机构利益的;

(七)无故拖欠服务费用的;

(八)其他需追责的行为。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购买中介服务参照本细则财政性资金项目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细化规定。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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