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394647658C/202307-00062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01 10:16 |
发布文号 | 宁人口组办字〔2023〕2号 | 关键词 | 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信息名称 | 【本级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出生缺陷防治及生殖健康服务补助发放实施办法》《宁国市一次性育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国市出生缺陷防治及生殖健康服务补助发放实施办法》《宁国市一次性育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宁国市出生缺陷防治及生殖健康服务补助发放实施办法》《宁国市一次性育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抄送:市财政局
为做好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市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宁国市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宁政规〔2023〕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人员范围条件
(一)出生缺陷防治补助。2023年1月1日以后血清学筛查临界风险和高风险,提供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的孕妇,夫妻一方为宁国市户籍纳入常住管理(安徽省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地为宁国市)且子女落户本市。
(一)申报地
符合条件的家庭,夫妻双方填写《宁国市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务补贴发放申报表》向子女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夫妻已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的,由子女监护人向子女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报资料
1.出生缺陷防治补助。夫妻双方身份证、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无创基因检测(简称:胎儿无创DNA基因检测/NIPT)报告单及发票。
2.生殖健康服务补助。夫妻双方身份证、相关病历资料/出院小结、实施再生育技术服务就诊发票、三孩《出生医学证明》。
以上资料均需在审核时查看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由乡镇(街道)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补贴申报表一式两份,县、乡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各留存一份。
(三)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生育落户后进行申报,生育当年未申报的,原则上可在该孩一周岁以内申请,逾期申请不再受理。
(四)资格审核
县乡村三级明确专人负责资格审核工作,由村(居)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初审,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复核,复核确认后审批。审核时需查看申报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申报表填报是否准确完整。
重点核实夫妻一方是否为宁国市户籍并纳入常住管理(安徽省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地为宁国市),是否出生后即落户本市(夫妻或子女户籍于《若干举措》出台后迁至本市内的不予认可),其中申领生殖健康服务补助的需核实是否为同一对夫妻依法生育的三孩。对符合发放补贴条件的签署同意发放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或资料不实的签署不予发放意见并注明情况。审核后应及时将资格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对象。
三、专项补助资金发放
(一)补贴标准
1.为血清学筛查临界风险和高风险孕妇提供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对象补助500元/孕次。
2.对实施再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三孩的当前家庭不超过2万元据实补助。
(二)资金安排
出生缺陷防治、生殖健康服务补助经费均由市财政安排资金。
(三)资金发放
1.出生缺陷防治补助。各乡、镇、街道按照工作要求汇总发放名单,经市卫健委核实后将补贴发放到申报人提供的个人账户。
2.生殖健康服务补助。各乡、镇、街道按照工作要求汇总发放名单,经市卫生健康委核实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次年初将补贴打卡发放至申报人提供的个人账户。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把政策口径,做好宣传发动,确保补贴足额按时发放到位。
本实施办法由宁国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附件:
男方基本情况 |
女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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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民族 |
姓名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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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出生日期 |
联系电话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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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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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地址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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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人口 业务管理地 |
(附省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常住管理地卡片截图) |
申领子女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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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状况 |
□双方初婚□男初婚女再婚 □男再婚女初婚□双方再婚 □复婚□其他 |
结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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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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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回执号 |
出生医学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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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情况(不含收养的子女) |
孩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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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 类别 |
□1.出生缺陷补助:500元/孕次;□2.再生育技术服务不超过20000元据实补助; 备注:根据实际勾选申报补助类别,并附相关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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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发放 银行账号 |
(必须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
姓名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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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承诺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指纹)女方:男方: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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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年月日 |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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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年月日 |
宁国市一次性育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为做好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市依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宁国市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宁政规〔2023〕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人员范围条件
(一)2023年1月1日以后依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
(二)夫妻一方为宁国市户籍纳入常住管理(安徽省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地为宁国市)且子女落户本市。夫妻或子女户籍于《若干举措》出台后迁至本市内的不予认可。
(三)孩次按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的子女。
二、申报方式及资格确认
(一)申报地
符合条件的家庭,夫妻双方填写《宁国市一次性育儿补贴申报表》向子女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夫妻已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的,由子女监护人向子女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报资料
1.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本(夫妻中一人已死亡销户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户籍信息和身份证号码。夫妻中一方为宁国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需提供其军官证或士兵证和部队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夫妻双方结婚证(申报时夫妻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3.依法生育的二孩、三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4.依法生育的二孩、三孩生育登记凭证。
以上资料均需在审核时查看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由乡镇(街道)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宁国市一次性育儿补贴申报表》一式两份,县、乡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各留存一份。
(三)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生育落户后进行申报,生育当年未申报的,原则上可在该孩一周岁以内申请,逾期申请不再受理。
(四)资格审核
县乡村三级明确专人负责资格审核工作,由村(居)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市卫健委审批。审核时需查看申报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申报表填报是否准确完整。
重点核实夫妻一方是否为宁国市户籍并纳入常住管理,出生婴儿是否为依法生育的二孩、三孩,是否出生后即落户本市。对符合发放二孩、三孩育儿补贴条件的签署同意发放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或资料不实的签署不予发放意见并注明情况。审核后应及时将资格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对象。
三、专项补助资金发放
(一)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依法生育的二孩一次性补贴1万元、三孩一次性补贴1.5万元。本补助政策实施后,若上级部门出台相同政策,同一家庭的同一孩次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资金安排
二孩、三孩一次性育儿补贴由市财政安排资金。
(三)资金发放
各乡、镇、街道按照工作要求汇总发放名单,经市卫健委核实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次年初将一次性育儿补贴打卡发放至申报人提供的个人账户。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把政策口径,做好宣传发动,确保二孩、三孩一次性育儿补贴足额按时发放到位。
本实施办法由宁国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附件:
男方基本情况 |
女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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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民族 |
姓名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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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出生日期 |
联系电话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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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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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地址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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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人口 业务管理地 |
(附省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常住管理地卡片截图) |
申领子女 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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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状况 |
□双方初婚□男初婚女再婚 □男再婚女初婚□双方再婚 □复婚□其他 |
结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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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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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回执号 |
出生医学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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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情况(不含收养的子女) |
孩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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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 类别 |
□1.生育二孩一次性育儿补贴10000元; □2.生育三孩一次性育儿补贴15000元。 备注:根据实际勾选申报补助类别,并附相关申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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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发放 银行账号 |
(必须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
姓名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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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承诺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指纹)女方:男方: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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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年月日 |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复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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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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