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970934056/202307-00025 | 组配分类 | 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12 20:1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 主题导航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信息名称 | 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序号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机构事项类别1安徽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基本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规定,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领域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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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1 |
安徽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工程基本服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1072号)规定,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
广电新闻出版科 |
主动服务类 |
2 |
广播电视许可证丢失、污损补换发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颁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
政策法规科 |
依申请类 |
3 |
广播电视广告投诉处理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
广电新闻出版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依申请类 |
4 |
有线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7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将用户投诉情况作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 |
广电新闻出版科 |
依申请类 |
5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备案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6年、2021年修改)第十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运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应当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
政策法规科 |
依申请类 |
6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2016年、2021年修改)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
政策法规科 |
依申请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