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474T/202305-00154 | 组配分类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发布机构 | 万家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5-08 10:2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信息来源 | 万家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万家乡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 内容概述 | 一、总则1.1编制目的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我乡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规范、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1.2编制依据:《宁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1.3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 |
1.1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我乡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规范、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宁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乡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对达到I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对发生在我乡以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我乡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我乡的食品安全事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1.5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协调配合。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乡指挥部设置
乡政府设立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乡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乡指挥部由乡长陈世立担任总指挥长,分管领导朱小川任副指挥长,乡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乡指挥部成员单位:食安办、农业农村办、林业站、经发办、环保办、交通办、监察室、党政办、财政所、民政所、派出所、万家学校、万家卫生院、梅林市场监管所等单位。
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食安办。
2.2乡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决策和部署;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3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乡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党委、政府以及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乡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农业农村办:负责生猪屠宰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协调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林业站: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环保办:负责协调市环保局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污染处置。
交通办:负责协调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监察室: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党政办: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财政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民政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应急处理。
派出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上报工作;收集有关社会治安稳定的各类信息;控制、处理因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网站。
万家学校: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应急处理。
万家卫生院: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协调市卫生局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梅林市场监管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5各村职责
按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村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组织现场处置并及时向乡食品安全办报告,并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乡指挥部设5个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医疗救治组
由万家卫生院牵头,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包括经发办、农业农村办、林业站、梅林市场监管所等,下同)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事故调查组
由梅林市场监管所牵头,会同派出所、监察室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上交市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室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4)检测评估组
由万家卫生院牵头,会同相关监管职能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派出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乡指挥部上报市指挥部派出专家组和专业技术机构参加应急处置。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梅林市场监管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计划,建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乡政府和市场监管所及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通报本级各相关部门,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办和有关部门,并按职责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信息。
3.2.1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乡政府和梅林市场监管所及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乡政府、梅林市场监管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接报告后及时向市场监管局报告。
(4)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乡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乡政府和市场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管局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乡政府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补报后续情况和工作进展。
3.3事故评估
3.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宣城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进行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立即上报市政府组织启动响应,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存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乡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响应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指挥部报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按照相应级别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万家卫生院先期到达后,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应急救治,报由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属地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4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5.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5.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由市指挥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级别。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乡政府会同市场监管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乡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医疗保障
卫生院建立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方案,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所需经费列入乡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宣教培训
乡政府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参照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制订,与市预案保持一致。如市政府预案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乡政府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乡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