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1XJ/202307-00029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10 09:5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司法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宁国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科室、处、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经研究,制定《宁国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
各科室、处、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经研究,制定《宁国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7月10日
宁国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宁国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召开案件审理会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的,由审委会审议:
(一)涉及人数较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或对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新型案件。
第四条审委会会议由审委会主任主持,也可由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由5名以上(奇数)委员参加。参加审委会的委员由市司法局(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专业特长选定。
第五条被选定的审委会委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及时向审委会说明。
第六条审委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核实的案件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法律依据、争议的焦点问题及待审议事项等。
第七条市司法局(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审委会召开3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及案件相关材料送交参会委员。
第八条审委会委员应当按照要求出席审委会,确因合理事由不能准时出席审委会的,应当提前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审议意见。
第九条审委会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就案件情况向案件承办人询问;
(四)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总结审议意见,并根据审议情况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第十条案件经集体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审委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查案件事实的,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案件事实核查清楚后再行审议。
第十二条参与审议的委员,应当在审议笔录上签字,审议笔录入卷保存。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科室应当在审委会结束后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报审委会主持人签署。《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应当根据审委会《会议笔录》制作,载明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第十四条参与审议的委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情况,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案件审议会形成审议意见后,由案件承办人根据审议意见起草案件复议决定,按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