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6XQ/202309-00073 组配分类 决策公开
发布机构 港口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09-06 09:33
发布文号 关键词 【面向公众】关于印发《港口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意见征集的公告,重大决策预公开
信息来源 港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面向公众】关于印发《港口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意见征集的公告 内容概述 各村、辖区内民众: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由镇社事局牵头制定了《港口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各村、辖区内民众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10月6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镇人社局.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0月6日。

【面向公众】关于印发《港口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意见征集的公告

各村、辖区内民众: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由镇社事局牵头制定了《港口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各村、辖区内民众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10月6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镇人社局.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0月6日。

二、联系方式:0563-4800001。

三、公众反馈及建议的途径:
1、信函方式:请将反馈意见寄至宁国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人社办公室,地址:宁国市港口镇人民政府,邮编2423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港口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2、现场反馈地址:宁国市港口镇政府大楼二楼人社所
附件:1、港口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港口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港口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便捷高效”的基本原则,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实行税务统一征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常住人口及未成年子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出生90天内(含)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符合规定的职工中断缴费、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均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上述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接续享受待遇不中断;超过3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当年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防返贫监测对象,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或连续稳定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得重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在校学生原则上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2024年度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筹资标准不低于102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每人38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人。对特殊群体人员实行政府资助缴费,所需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承担。

(一)医疗救助对象资助、缴费标准

1.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42元,个人缴费38元;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190元,个人缴纳190元。

(二)其他资助对象资助、缴费标准

1.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4.农村独(双)女困难户给予资助342元,个人缴费38元;

5.重度残疾人给予资助342元,个人缴费38元。

(三)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农村独(双)女困难户参保信息由社事办负责对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信息由农业农村办负责对接;重点优抚对象参保信息由退役军人事务站负责对接。具有多重身份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三、缴费方式

(一)集中缴费期

为方便参保人缴费,2024年度集中缴费期筹资同步实施线上线下缴费。

线上缴费:可通过支付宝(安徽税务、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微信(安徽税务社保缴费、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皖事通(医保缴费专区)等渠道缴费。

线下缴费:由所在村(社区)等基层代办点现场办理,由基层代办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缴费;可到辖区农村商业银行办理查询缴费;可在市民之家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各村(社区)要准确核实辖区内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指导缴费人线上线下缴费,确保“应保尽保”。各村、社区要认真审核确认辖区内特殊群体缴费情况。由于重复缴费、缴费人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等原因需要办理退费的,由镇社事办于集中征收期结束后按有关要求统一办理。

(二)非集中缴费期内

“落地”新生儿、职工医保中断人员、当年退役军人及未就业配偶、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市民之家医保窗口参保缴费。

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在身份认定后由归属村(社区)上报镇社事办申请办理参保缴费。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上旬完成)

各村(社区)应对2024年度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多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义、缴费标准、待遇保障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集中征缴阶段(11月底完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设立集中征缴期,集中缴费期限为20239月25日至11月30日;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4年2月底。待遇保障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信息校对阶段(1231日前完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结束后,镇医保经办员及时核对确认信息,各村(社区)经办人员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年度内缴费阶段(2024年全年)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应做好参保政策宣传、信息核对及新增特殊人员数据传递工作,及时办理未参保特殊人群的补缴手续,确保特殊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以分管副镇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陈水菱任主任,杨波具体负责。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各村(社区)承担辖区内村(居)民参保工作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参保工作宣传引导、组织实施和参保对象的参保催缴等工作。尤其要加强对救助对象、资助对象、重度精神病人等重点对象的摸排,并安排专人负责对不会使用信息化缴费的群体线下缴费工作,确保特殊群体应保尽保。

(二)财政办负责各类资助资金划拨工作,按时足额落实各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三)社事办负责农村独(双)女困难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信息的审核工作,按政策落实以上人群的资助参保工作。同时,负责指导督促全镇各类学校宣传、推进在校学生参保工作。

(四)农业农村办负责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的审核工作,及时对接市农业农村局做好数据传递工作。

(五)退役军人事务站负责重点优抚对象信息的审核工作,及时对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数据传递工作。

(六)派出所负责提供人口户籍信息,对镇、村(社区)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员信息查询提供协助。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医保筹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认真细致地做好征缴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的目标要求。

(二)强化培训,广泛宣传。各村(社区)要提前谋划,充分发挥网格化优势,细分征缴工作任务,强化业务学习,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多形式全覆盖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不断提高覆盖面。

(三)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广开监督之门,多渠道主动公开征缴信息,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监督。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进行严肃问责。

港口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由镇社事局牵头制定了《港口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2023年9月6日前镇人社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起草了《港口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于9月6日在镇政府网站向各村、辖区内民众公开征求意见。我镇根据宁国市《实施方案》拟定港口镇《实施方案》初稿。
三、主要内容

1、2024年度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筹资标准不低于102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每人380元,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人。对特殊群体人员实行政府资助缴费,所需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承担。

2、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出生90天内(含)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符合规定的职工中断缴费、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均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上述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接续享受待遇不中断;超过3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解读科室:镇人社所

解读人:杨波

联系电话:0563-48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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