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5631526X5/202311-00161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3-11-24 10:5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上级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人社局 | 主题导航 | 劳动、人事、监察 |
信息名称 | 【专家解读】《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为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负担,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4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
为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负担,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4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加快建立我省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切实减轻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负担,分散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风险,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在前期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基础上,广泛调研上海、江苏、广东等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市工作进展,学习借鉴山东青岛、江苏泰州等地补充工伤保险开展经验,并对省内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书面调研,起草《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市人社部门、各商业保险机构,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意见。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五部分:一是明确参保范围。将我省现行的补充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从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扩大至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其他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二是完善参保方式。明确补充工伤保险参保主体为用人单位、属地管理权限和承保机构条件。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作人员),保险人为商业保险机构。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人,可为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或其服务的平台企业及所属行业协会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其中,行业或系统性单位,集团本部和分支机构可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也可整体在集团本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也可在其服务的平台企业或所属行业协会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三是确定缴费标准。明确用人单位、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建设项目缴费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可由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或其服务的平台企业及相关单位缴费。四是明确待遇项目。明确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项目和参考标准。按照参加工伤保险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出了待遇项目和标准参考。五是细化赔付和鉴定规定。明确补充工伤保险伤害确认赔付情形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可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进行赔付情形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依据承保合同规定进行赔付情形认定。明确补充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四、主要特点
一是有效解决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缺失问题。目前我省开展的补充工伤保险仅将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作为适用范围,无法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的职业风险问题。《通知》基于各类群体职业风险保障需求,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纳入制度保障,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群体职业伤害保障缺位的问题。
二是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负担。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设置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等待遇项目,有效分散化解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赔付负担,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
三是切实提高工伤职工部分待遇保障水平。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设置一次性工残补偿金、一次性工亡抚慰金等待遇项目,提升保障水平;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等暂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设置两档待遇项目和标准供参考,主要包括:一次性身故赔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职业伤害医疗补助金、住院补贴等,满足不同群体保障需求。
五、实施时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尚未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市,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建立。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单位: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耿景勇
联系方式:0551-62673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