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00R/202311-00071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23-11-02 14:5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财政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公开制度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财政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财政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国市政府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电话:0563-4110010,邮箱:ngsczj@163.com),依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责任落实的原则,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政〔2006〕7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宁国市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