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00R/202407-00034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24-07-21 09:1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财政局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公开制度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财政局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政府信息的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政府信息动态调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政府信息的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政府信息动态调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各科室、二级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单位每年根据上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动态调整管理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第四条 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应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宁国市财政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七条 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宁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