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44XF/202311-00063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竹峰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3-11-24 08:52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无,公开制度
信息来源 竹峰街道办事处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竹峰街道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内容概述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竹峰街道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七条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竹峰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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