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60X/202307-00166 | 组配分类 | 其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11 08:3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策简明问答】《宁国市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和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其他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导航 | 国土资源、能源 |
信息名称 | 【政策简明问答】《宁国市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和登记操作规程(试行)》 | 内容概述 | 1、《宁国市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和登记操作规程(试行)》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吗? |
1、《宁国市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和登记操作规程(试行)》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吗?
答:本工作意见适用范围为宁国市行政区域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和登记。
2、工业项目房产分割方案和转让条件交给谁来审核?
答:根据属地原则,由经开区管委会、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管理的工业项目房产分割方案和转让条件的审核工作。
3、如何进行分割和登记?
答:标准化厂房、小微企业园房产可按幢(层、间)分摊土地共用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他工业项目在采用“ 大分摊”方式办理首次或变更登记后,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涉及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必须连同一幢以上生产性用房共同抵押,不得部分抵押;涉及转让的,须取得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开区管委会书面同意意见。
标准化厂房、小微企业园投资主体申请对房产按层(间)分割的,应在满足分割的基本单元(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前提下,按照工业项目所在区域,先向经开区管委会、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产业分布、消防安全、环保准入、房屋质量、规划建设、交通组织等相关内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审核同意的房产分割方案,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则上每幢房产只分割一次。
4、标准化厂房、小微企业园项目自持产权期限届满或届满前可以申请转让吗?有哪些流程?
答:标准化厂房、小微企业园项目自持产权期限届满或届满前,投资主体申请转让的,需整体转让。具体转让对象、运营和配套用房管理、基础设施维护等事项要形成方案,按照工业项目所在区域,经经开区管委会、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实施。
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人:何德银
咨询电话:0563-401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