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394647658C/202402-00006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01 09:2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卫健委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 内容概述 | 序号事项名称办理依据服务对象实施机构(咨询电话)事项类别备注1全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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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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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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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领域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发挥监督、评价的积极作用。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医政科 4037808 |
主动服务类 | |
2 |
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通知》(国卫基层发〔2021〕23号),明确经费补助标准和工作任务目标: 202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9元,新增5元经费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60%以上; ——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60%以上; ——老年人、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65%以上; ——高血压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60%以上; ——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60%以上;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 ——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达95%以上; 3.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要求,确保项目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
公民 | 疾控科 疾控中心 4035026 |
主动服务类 | |
3 |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 |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家庭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4037860 |
依申请类 | |
4 |
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 | 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强调,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强化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开展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到2030年基本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全覆盖。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 2.《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关于“健康知识普及行动”中明确要求,科学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健康素养,有助于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水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4.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4号令《国家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宣传品内部出版物制作单位,要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审稿、印制等工作,确保宣传质量。第五章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制作、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经费,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 5.《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事字〔1995〕第36号):安徽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编辑、制作、发行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
公民 | 疾控科 疾控中心 4035026 |
主动服务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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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县级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科教科 4037810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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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科教科 4037810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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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县考生报名信息核实 |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各考点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 公民 | 人事监察科 4037860 |
主动服务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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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附件1”五、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一)补证对象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遗失《护士执业证书》的,如需继续执业,应当申请遗失补证。(二)申请材料: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附件4,粘贴照片1张);2.申请人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4.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照片1张(用于证书制作)。“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科教科 4037810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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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资格复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中第五条明确“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科教科 4037810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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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道癌症早诊早治服务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84号)、《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补助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财秘〔2021〕246号),在我省淮河流域部分地区及农村地区开展消化道癌筛查与早诊早治工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太和县、阜南县和霍邱县4个县(市、区)实施上消化道癌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灵璧县、蒙城县、阜阳市颍东区、五河县、寿县、宿州市埇桥区、凤阳县、明光市和阜阳市颍泉区9个县(市、区)实施肝癌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以上13个项目县(市、区)开展以全人群为基础的肿瘤登记工作。在全省16个市、68个县(市、区),共103家医院开展上消化道癌机会性筛查。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疾控科 疾控中心 各医疗机构 4035026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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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中疾控慢病发〔2019〕96号):指导各地开展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推动其成为全社会落实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和预防为主方针的有力抓手,努力维护全生命周期、全人群的健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2.《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皖卫疾控〔2017〕58号号):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开展涵盖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控烟限酒、心理健康等内容的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科学传播健康知识,广泛传授健康技能,提升个人健康意识和行为能力,引导群众塑造自主自律的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广泛关注健康的社会氛围,为全面推进健康安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 公民 | 疾控科 疾控中心 各医疗机构 4035026 |
主动服务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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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2.《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疾控科 疾控中心 各医疗机构 4035026 |
主动服务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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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 1.《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要求开展十五类专项行动。 2.《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明确要求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3.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2020年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中医素养监测,通过12320热线开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疾控科 疾控中心 各医疗机构 4035026 |
主动服务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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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 | 1.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及职能问题的批复》(皖编办〔2003〕124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工作。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公民 | 疾控科 疾控中心 各医疗机构 4035026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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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服务。 |
公民 | 妇幼科 妇儿中心 各助产机构 4016163 |
主动服务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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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婚前医学检查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3.由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许可,我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涉外婚前医学检查。 |
公民 | 妇幼科 妇儿中心 4016163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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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疾病的筛查。 3.原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4.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扩大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服务范围的批复》(卫函〔2016〕55号):同意你所在开展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基础上,扩大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服务范围。 |
公民 | 妇幼科 妇儿中心 各助产机构 4016163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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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生虫病门诊检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为做好寄生虫病防治工作,各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社会和群众健康医疗服务需求,向社会提供寄生虫病门诊检验与健康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 | 公民 | 疾控科 疾控中心 各医疗机构 4035026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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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还说呢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3.2019年5月原安徽省计划生育药具站更名为安徽省卫生健康药具管理中心,原职责不变。 |
公民 | 妇幼科 妇儿中心 各医疗机构 4016163 |
主动服务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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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登记与随访技术指导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42号):健全死因监测和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建立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机制,逐步实现重点慢性病发病、患病、死亡和危险因素信息实时更新,定期发布慢性病相关监测信息。 2.《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国卫疾控发〔2015〕6号):肿瘤登记处对所在辖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培训,及时收集辖区内肿瘤新发病例、死亡病例、生存状态和相关人口资料。对数据进行建档、编码、补漏、剔重、核对、分析,定期开展病例随访,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逐级上报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开展全省(区、市)肿瘤登记报告资料的收集汇总、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癌症中心。 3.《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2016)》(国家癌症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组织实施全省的肿瘤登记随访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建立随访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工作。 4.《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135号):使用国家肿瘤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质量控制标准和评价体系,提高报告效率及质量。到2022年,纳入省肿瘤登记年报的县(市、区)数量不少于50个,进入国家肿瘤登记年报的县(市、区)数量不少于30个。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疾控科 疾控中心 各医疗机构 4035026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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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防治健康教育 | 1.《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57号):开展全民健康促进。建设权威的科普信息传播平台,组织专业机构编制发布癌症防治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深入组织开展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将癌症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等重要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村居民癌症防治宣传教育。到2022年,癌症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推进以“三减三健”为重点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科学指导大众开展自我健康管理。加强青少年健康知识和行为方式教育。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努力通过强化卷烟包装标识的健康危害警示效果、价格调节、限制烟草广告等手段减少烟草消费。 2.《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135号):开展全民健康促进。深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癌症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等品牌以及权威科普平台的作用,将癌症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等重要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村居民癌症防治宣传教育,普及癌症防治核心知识。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疾控科 疾控中心 各医疗机构 4035026 |
主动服务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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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皮肤病临床诊疗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9号〕对高危人群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开展健康教育,发现初筛阳性者及时转介。 3.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1)性病诊疗机构首次就诊者梅毒筛查率达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接受HIV检测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首次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达90%;(2)对省级梅毒实验室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评价,组织梅毒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3)针对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进行梅毒咨询和检测服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疾控科 疾控中心 各医疗机构 4035026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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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风病健康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疾控科 疾控中心 各医疗机构 4035026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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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主动筛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2.《关于开展梅毒血清学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2011〕186号):对省级梅毒实验室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评价,组织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梅毒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切实加强梅毒检测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能力建设,建立全省梅毒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管理网络,提高梅毒实验室检测的准确性和梅毒确证检测的可及性,探索梅毒患者转介模式,建立转介网络。 3.《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到2020年底,全省须达到以下指标:性病诊疗机构首次就诊者梅毒筛查率达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接受HIV检测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首次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达90%。 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疾控中心 妇儿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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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 | 1.国卫宣传发〔2014〕15号《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和《安徽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5-2020年)》: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和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健康素养不仅是衡量卫生计生工作和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重要指标,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各国大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供保障。我国健康素养从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提出居民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2008年起,在全国开展健康素养监测,逐步建立起连续、稳定的健康素养监测系统。根据2012年监测结果,我国居民基本健康素养水平为8.80%,还处于较低水平。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倡导树立科学健康观,促进健康公平,营造健康文化,对于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关于审定安徽省马鞍山老年医疗保健研究所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字(1991)第169号):调查老年病发病情况,做好防治老年常见病的基础研究,研究、探索长寿、抗衰老的途径和办法,办好“益寿文摘”报,为老同志健康咨询服务,普及益寿知识。 |
公民 | 健康产业 促进科 4037390 |
主动服务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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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60岁以上老年人 | 健康产业 促进科 4037390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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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确认、审批、资金发放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财政部等两部门印发通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财社〔2022〕49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健委《关于下达省级财政计划生育残独及失独家庭提标补助资金的通知》,现标准:残独家庭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70元/人/月;失独生家庭补助标准每人每月960元/人/月。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一级570元,二级每人每月440元,三级每人每月310元。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对象家庭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4037860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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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医政科 4037810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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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综合监督科 监督执法大队 4037809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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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 从2002年开始,原卫生部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并每年专门发文布置开展活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围绕一个主题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职业健康科 4037167 |
主动服务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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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 | 1.《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及《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制度;受理、审核救治对象的申请;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列入救治范围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告知;及时发现列入救治范围、需进行医疗救治晚期血吸虫病人,保证“应治尽治”政策的落实。 2.《关于印发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地秘〔2012〕326号):二、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三)医疗救治的程序。1、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救治申请。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诊断结果等。对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根据患者的病情,组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医疗救治对象。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疾控科 中医院 4011980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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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VCT点(疾控中心,医院、妇儿中心) 4035026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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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 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公民无偿献血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第十七条 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其《无偿献血证》和有关证明,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半费用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无偿献血等量免费用血。 |
公民 | 医政科 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健民医院、骨科医院 4037810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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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资格确认、资金发放 |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本人申报、失能评估、审批确认、建立档案、年度审查的程序进行,每季度或半年集中组织一次。 二、资格确认。 (一)本人申报。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经村(居)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县级计生行政部门。(二)失能评估。失能评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部门进行研究,组织由民政、计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在《申报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失能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三)审批确认。对拟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审批确认,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对未通过审批的申报人员,须入户告知其本人或亲属,并做好解释工作。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4037860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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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妇幼保健院(所)或乡(镇)卫生院依据孕产妇保健手册(卡)中的分娩记录,出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幼秘〔2015〕16号)第三十五条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者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
公民 | 妇幼科 妇儿中心 4016163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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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 公民 | 妇幼科 妇儿中心 4016163 |
主动服务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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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疾控中心 各预防接种门诊 4037837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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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一、补助对象 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四、认定办法:坚持以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1.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乡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将发放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基层卫生科 4035026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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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申办与发放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 独生子女领证户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4037860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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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公民 | 综合监督科 监督执法大队 4037809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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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综合监督科 监督执法大队 4037809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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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紧急慰藉 | 《关于做好2023年度县区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3〕4号):请各县区根据《2023年度县区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实施计划表》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紧急慰藉项目的实施,即对当年新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户。 | 当年新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 | 妇幼保健科 4016163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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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设立变更情况及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项目备案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3〕4号)第五条 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是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定期对从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学生、科研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生命伦理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 机构应当在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备案,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其他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科教科 4037810 |
依申请类 | |
44 |
托育机构备案 | 《安徽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六条: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在招生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2.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保育、育婴、护士、医师、幼儿教师等专业资格)、健康(身体、心理)合格的相关证明。4.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5.备案承诺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托育机构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须持有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托育机构食堂的,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三部委印发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 45 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4037860 |
依申请类 | |
45 |
义诊活动备案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5—30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医政科 4037810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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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 (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 (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于首次发布招生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备案证明材料; (二)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培训工作所具备的软、硬件条件的自我评估材料; (三)近3年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情况; (四)培训方案、培训师资、课程设置、考核方案等材料。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医政科 4037810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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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疾控科 4035026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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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多机构备案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另外拟执业的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第十七条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科教科 4037810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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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 | 1.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的基本标准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执行。2.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的基本标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执行。3.《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医政科 4037810 |
依申请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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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 |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医政科 4037810 |
依申请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