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60X/202308-00178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3-08-23 16:34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他解读
信息来源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导航 国土资源、能源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1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工业类项目不动产登记费的政策。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 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 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19 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工业类项目不动产登记费的政策。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 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19 号)文件要求,参照宣城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出台程序,2023年4月10日,起草《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3年5月16日,征求发改委、财政局等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调整。2023年8月23日,予以印发。
  三、工作目标
  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
  四、主要内容
  1.免收范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2.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
  3.办理方式: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
  4.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向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统一版本小微企业承诺书。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
  (3)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4)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尽到告知义务
  五、创新举措
  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出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
  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宁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人: 何德银 ;
  咨询电话:0563-401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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